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10:46:35 PM起寫 擬於 0 4 \ 2 8 ( 四 )遞寄
FILE NAME :法扶救濟/ 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洽請企業界鼎助贊助會公器社會監察救濟)
致 鈞鑑:
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祈請貴公司鼎助贊助與惠成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因為冤獄劫難之劫難餘生殘命苟存,必須以『我活著控訴!』、『中山門大審判之罪刑法定主義』、『上網源流公開全部案卷之社會救濟』之踐行;然而,因為十多年不能使用電腦,目前電腦資訊應用技術處於幼稚園階段之相當不上手,復且累積數千件\逾萬件以上的雙訴救濟案,時間亦難能挪出等情,是有本件不情請求,期能讓上開擬議個案步入軌道,敬祈
貴座\貴公司能予鼎助贊助,成全成就成願之!
二、拙愚夏興國業已在過年前將相關卷證整理成隨時可以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程序,惟因目前得拮据困窘不情陷狀~~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拙愚目前你將數百件個案卷證踐行上網源流程序,卻因人力財力物力及時間、電腦資訊應用技術….等情,需要相當的時間才能漸次完成,是此拙愚擬議不情請求 貴座允為鼎助惠成,敬述如夏:
三、夙仰 貴公司熱心公益濟助弱勢,~~容拙愚不情請求誠請 貴 公司准為協助拙愚就「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踐行個案救濟事~~藉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讓全世界都知道相關的個案卷證內容,此係不情請求的本旨衷心!
容拙愚敬述不情請求如夏:
1 . 洽借乙部可以代步的車輛
2 . 洽借新台幣一百萬元擬洽購相關軟硬體設備及委聘1、2人協助上網源流的工作;抑或洽請
貴公司支援處所與人員設備
3 . 代覓乙項正當職業
4 . 在台北市洽借以處可供拙愚夏興國作息作業踐行上開志業的處所
5 . 其他(貴公司/貴座尊意指正賜教)
四、綜上所述 摯祈洽請
貴公司/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期能藉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為溝通交流的平台介面,並能踐行雙訴救濟權,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個案正義必須在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完成救濟之憲治法治程序!
五、倘若承蒙 貴公司/ 貴座允為鼎助,在拙愚冤獄個案平正後,願意義務參與貴公司獲貴座指定的相關社會公義、公益慈善活動~~此亦是<源流交匯>的適正作為!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情人節誌記)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7:50:20 PM改寫完畢
100年04\27約23:50更新註記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http://uranusreleo.blogspot.com/
uranusreleo-justtimedojustice@googlegroups.com
群組網址: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uranusreleo-justtimedojustice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5:35:22 PM起寫 擬於02/14(一)遞寄
FILE NAME :法扶救濟/ 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洽請企業界鼎助贊助會公器社會監察救濟)
致 鈞鑑:
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祈請貴公司鼎助與惠成大正義行:
說明:
一、日前<空軍上兵江國慶冤死案>的轉向~~許榮洲自白自承社按且當年遺留現場的血掌紋經比對鑑驗係出自許榮洲者,許榮洲遭羈押、馬英九總統道歉、社會各界呼籲平正與回覆名譽的浪潮不斷…..。
二、拙愚夏興國業已在過年前將相關卷證整理成隨時可以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程序,惟因目前得拮据困窘不情陷狀~~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拙愚目前你將數百件個案卷證踐行上網源流程序,卻因人力財力物力及時間、電腦資訊應用技術….等情,需要相當的時間才能漸次完成,是此拙愚擬議不情請求 貴座允為鼎助惠成,敬述如夏:
三、夙仰 貴公司熱心公益濟助弱勢,~~容拙愚不情請求誠請 貴 公司准為協助拙愚就「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踐行個案救濟事~~藉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讓全世界都知道相關的個案卷證內容,此係不情請求的本旨衷心!
「2009年台灣出版回顧:混沌與希望」(全國新書資訊月刊,2010/01,64頁) 電子書產業分為閱讀器、內容供應和交易平台三大塊……。無論如何者證明一件事:虛擬與實體並不相斥,而是相互拉抬,水幫魚魚幫水。
茲參閱國家圖書館出版之<全國新書資訊月刊>2010/01期,對於2010第18屆台北國際書展的相關介紹與各國出版業的回顧與展望..等主題,其中對於「法國文豪手稿圖像展」、「台灣當代作家手稿與作家影片展」的章節對拙愚甚有助益~~原稿重現數位典藏亦更具價值,雖說閱讀辨識度較困難,仍有相當價值,故有此議,祈予鼎助惠成!
三、引用拙文<e時代的閱讀媒介> ~~拙愚擬將數百件逾千件冤獄訴願\訴訟個案案卷、拙文、書函參採GOOGLE全球圖書館模式與以上網源流公開(附件一),請予鼎助!
以檔案管理局已將「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二二八事件」….全案卷公開上網的模式、經辦方式….請予賜知~~本件擬議是向應屬可行~~此係拙愚「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的個案救濟 誠請 貴公司/貴座准為協助與指正賜教!
四、容拙愚敬述不情請求如夏:
1.洽借乙部可以代步的車輛
2.洽借新台幣一百萬元擬洽購相關軟硬體設備及委聘1、2人協助上網源流的工作;抑或洽請貴公司支援處所與人員設備
3.其他(貴公司/貴座尊意指正賜教)
五、江國慶案的翻案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人命關天、有冤難伸的苦主無助的吶喊,監察檢察系統雖是很慢很被動行使監察檢察救濟權,畢竟還是紙包不住火、良心過一不去、依據法定程序逐步翻案(按:謝振茂判無罪(竹竿性侵稚齡女童案),檢警必須重起爐灶、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續行偵查真正犯罪行為人,為了檢警的面子等情起了相當的催化作用);然而,本人的個案則是國家(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六、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上網源流接受小額捐款為手段,其旨趣目的:
1.鬻文維生~~維持生命生存生活的基本開銷支應需用
2.籌措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的相關款項(如:以北院為例之88自16、795號、89自491號~~98自76、114號、99自24、39、44、56、62~65、97號….等)
3.網友的回應也是一種上網源流溝通交流的方式;當然也是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所衍生的內容,有助於拙愚瞭解網友與讀者的回應
4.籌措日後出版實體書的款項
5.其他相關的合法支出(如:引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自訴、在台北市適當處所洽借可供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的辦公空間與軟硬體設備….)
八、拙愚的聯絡方式為::
1 . 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台灣分公司的免費供以註冊的會員所提供之的電子郵件信箱)
2 .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 .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係與網路附掛且併用傳真,在三樓)(按:手機行動電話 0 9 7 5 – 0 5 4 4 7 4 1 0 0 年 0 3 月 0 1 日申請者)
4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的郵政劃撥帳號為: 2 2 7 1 8 0 3 6 夏興國
5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后里郵局的郵政存金儲金簿的局號:0 1 4 1 14 8 、 帳號:0 5 2 5 2 7 1、戶名:夏興國
綜上所述 摯祈洽請
貴公司/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期能藉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為溝通交流的平台介面,並能踐行雙訴救濟權,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個案正義必須在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完成救濟之憲治法治程序!
九、倘若承蒙 貴公司/ 貴座允為鼎助,在拙愚冤獄個案平正後,願意義務參與貴公司獲貴座指定的相關社會公義、公益慈善活動~~此亦是<源流交匯>的適正作為!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情人節誌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7:50:20 PM改寫完畢
100年04\26約12:10更新註記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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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11:05:19 PM起寫 擬於 0 4 \ 2 8 ( 四 )遞寄
FILE NAME :法扶救濟/ 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洽請新聞媒體社會公器主持公益公義及社會監察救濟)
致 鈞鑑:
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祈請貴 鼎助贊助與惠成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因為冤獄劫難之劫難餘生殘命苟存,必須以『我活著控訴!』、『中山門大審判之罪刑法定主義』、『上網源流公開全部案卷之社會救濟』之踐行;然而,因為十多年不能使用電腦,目前電腦資訊應用技術處於幼稚園階段之相當不上手,復且累積數千件\逾萬件以上的雙訴救濟案,時間亦難能挪出等情,是有本件不情請求,期能讓上開擬議個案步入軌道,敬祈
貴座\貴 能予鼎助贊助,成全成就成願之!
二、拙愚夏興國業已在過年前將相關卷證整理成隨時可以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程序,惟因目前得拮据困窘不情陷狀~~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拙愚目前你將數百件個案卷證踐行上網源流程序,卻因人力財力物力及時間、電腦資訊應用技術….等情,需要相當的時間才能漸次完成,是此拙愚擬議不情請求 貴座允為鼎助惠成,敬述如夏:
三、夙仰 貴公司熱心公益濟助弱勢,~~容拙愚不情請求誠請 貴 公司准為協助拙愚就「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踐行個案救濟事~~藉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讓全世界都知道相關的個案卷證內容,此係不情請求的本旨衷心!
容拙愚敬述不情請求如夏:
1 . 洽借乙部可以代步的車輛
2 . 洽借新台幣一百萬元擬洽購相關軟硬體設備及委聘1、2人協助上網源流的工作;抑或洽請
貴公司支援處所與人員設備
3 . 代覓乙項正當職業
4 . 在台北市洽借以處可供拙愚夏興國作息作業踐行上開志業的處所
5 . 其他(貴公司/貴座尊意指正賜教)
四、綜上所述 摯祈洽請
貴公司/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期能藉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為溝通交流的平台介面,並能踐行雙訴救濟權,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個案正義必須在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完成救濟之憲治法治程序!
五、倘若承蒙 貴公司/ 貴座允為鼎助,在拙愚冤獄個案平正後,願意義務參與貴公司獲貴座指定的相關社會公義、公益慈善活動~~此亦是<源流交匯>的適正作為!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情人節誌記)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7:50:20 PM改寫完畢
100年04\27約23:50更新註記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http://uranusreleo.blogspot.com/
uranusreleo-justtimedojustice@googlegroups.com
群組網址: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uranusreleo-justtimedojustice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5:35:22 PM起寫 擬於02/14(一)遞寄
FILE NAME :法扶救濟/ 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
致 鈞鑑:
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祈請貴報社媒體公司鼎助與惠成大正義行~~擬議開辦連續百日專欄方塊事::
說明:
一、日前<空軍上兵江國慶冤死案>的扭轉乾坤~~許榮洲自白自承涉案且當年遺留現場的血掌紋經比對鑑驗係出自許榮洲者,許榮洲遭羈押、馬英九總統道歉、社會各界呼籲平正與回覆名譽的浪潮不斷…..。
江國慶案的翻案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人命關天、有冤難伸的苦主無助的吶喊,監察檢察系統雖是很慢很被動行使監察檢察救濟權,畢竟還是紙包不住火、良心過一不去、依據法定程序逐步翻案(按:謝振茂判無罪(竹竿性侵稚齡女童案),檢警必須重起爐灶、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續行偵查真正犯罪行為人,為了檢警的面子等情起了相當的催化作用);然而,本人的個案則是國家(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二、拙愚夏興國業已在過年前將相關卷證整理成隨時可以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程序,惟因目前得拮据困窘不情陷狀~~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拙愚目前你將數百件個案卷證踐行上網源流程序,卻因人力財力物力及時間、電腦資訊應用技術….等情,需要相當的時間才能漸次完成,是此拙愚擬議不情請求 貴座允為鼎助惠成,敬述如夏:
三、夙仰 貴報社媒體公司熱心公益濟助弱勢,~~容拙愚不情請求誠請 貴 公司准為協助拙愚就「擬議開辦連續百日專欄方塊事」踐行個案救濟事~~藉由社會公器之新聞媒體社會監察與監督機能,讓閱報讀者全世界都知道相關的個案卷證內容,此係不情請求的本旨衷心!
四、容拙愚敬述不情請求如夏~~依據個案性質區分為(以北院88自16、795號~~99自97號之被訴人為例):
引用93年10月中旬之一群退休法官與律師的大函
1、政治大學校方、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縱放87年02\14、08\13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
2、87年08\13案發日之政大與警方之被訴人、刑事偵審犯法瀆職公務員遂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侵害基本人權之強制處分均無合法有效書面令狀
3、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5、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
6、其他
1~6款之擬議事項,拙愚可以解構與重組,以個案單元區分100個以上子題,容請向
貴 報社媒體公司洽請准以100個以上固定專欄方塊(600~1200字,必要時容有增減),期能讓<夏興國跨世紀冤獄實錄>能夠藉由新聞媒體社會公器社會監察與監督機能週知十方讀者大眾,是有本件擬議,祈請賜准鼎助至禱!
五、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拙愚的聯絡方式為::
1 . 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台灣分公司的免費供以註冊的會員所提供之的電子郵件信箱)
2 .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 .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係與網路附掛且併用傳真,在三樓)(按:手機行動電話 0 9 7 5 – 0 5 4 4 7 4 1 0 0 年 0 3 月 0 1 日申請者)
4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的郵政劃撥帳號為: 2 2 7 1 8 0 3 6 夏興國
5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后里郵局的郵政存金儲金簿的局號:0 1 4 1 14 8 、 帳號:0 5 2 5 2 7 1、戶名:夏興國
綜上所述 摯祈洽請
貴公司/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期能藉由新聞媒體社會公器之社會監察監督機能,爰以
<輿情民約論>方式溝通交流匯聚源流的平台介面,並能踐行雙訴救濟權,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個案正義必須在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完成救濟之憲治法治程序!
九、倘若承蒙 貴新聞媒體報社公司/ 貴座允為鼎助,在拙愚冤獄個案平正後,願意義務參與貴公司獲貴座指定的相關社會公義、公益慈善活動~~此亦是<源流交匯>的適正作為!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情人節誌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7:50:20 PM改寫完畢
100年04\26約12:10更新註記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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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1、為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葉百修…..蔡進田、現任院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就源劫奪之憲法24條個案救濟.doc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0:01:41 PM起寫 擬於12/24遞寄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訴願會、人審會、國賠會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北院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項:
1、為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葉百修…..蔡進田、現任院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
2、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
3、國賠義務機關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一億元(NT$1‵100‵000‵000)並自89年設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四、自89年~99年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自葉百修….蔡進田、現任院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構成說明二所述之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罪行罰定主義及訴願/訴訟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五、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六、台北高等法院係自89年間成立迄今逾十年了,此期間本人超過依千件的行政訴訟起訴狀之個案救濟乃99%遭就源劫奪,不敢依法審判,違法侵害本人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權。
就連(94訴3158)計有1~10項個案,卻僅就第一項為之,其他均不敢裁判,亦有刑法124條之應為而不為之枉法裁判犯行;復且,本人95年2月上旬之過年後第一個開封日就該案之抗告救濟迄今近五年仍不救不濟~~據此可證明本人前述之超過依千踐行正訴訟司法救濟起訴個案救濟均遭就源劫奪而有前述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踐行。
七、其他(引用各附狀及自89年~99年的超過一千件的訴願/訴訟救濟個案書狀之指述證明)
七、其他(引用各附狀及自89年~99年的超過一千件的訴願/訴訟救濟個案書狀之指述證明)
八、綜上所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葉百修等院長的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包庇一干人犯/被訴人,且系爭個案之承審法官違法侵害本人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權,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九、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0:22:36 PM寫畢
1、為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葉百修…..蔡進田、現任院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就源劫奪之憲法24條個案救濟.doc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0:01:41 PM起寫 擬於12/24遞寄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訴願會、人審會、國賠會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北院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項:
1、為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葉百修…..蔡進田、現任院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
2、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
3、國賠義務機關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一億元(NT$1‵100‵000‵000)並自89年設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四、自89年~99年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自葉百修….蔡進田、現任院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構成說明二所述之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罪行罰定主義及訴願/訴訟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五、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六、台北高等法院係自89年間成立迄今逾十年了,此期間本人超過依千件的行政訴訟起訴狀之個案救濟乃99%遭就源劫奪,不敢依法審判,違法侵害本人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權。
就連(94訴3158)計有1~10項個案,卻僅就第一項為之,其他均不敢裁判,亦有刑法124條之應為而不為之枉法裁判犯行;復且,本人95年2月上旬之過年後第一個開封日就該案之抗告救濟迄今近五年仍不救不濟~~據此可證明本人前述之超過依千踐行正訴訟司法救濟起訴個案救濟均遭就源劫奪而有前述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踐行。
七、其他(引用各附狀及自89年~99年的超過一千件的訴願/訴訟救濟個案書狀之指述證明)
七、其他(引用各附狀及自89年~99年的超過一千件的訴願/訴訟救濟個案書狀之指述證明)
八、綜上所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葉百修等院長的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包庇一干人犯/被訴人,且系爭個案之承審法官違法侵害本人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權,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九、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0:22:3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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