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對100年 09月 01 日施行新制「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國家賠償特別法』或『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法』),茲在新制刑事補償法,於100年09月01日施行後之法定兩年內期間,就:87年08\13案發日~~88年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98年09\28之I件):1. 冤獄偵審、政大群魔、警賊87年08/13~88年10/08遂行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2.台高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執丁467號涉及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台高院(台灣高等法院)89~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依據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聲請冤獄賠償\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事:冤 獄 賠 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 並自87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提審與冤獄賠償者\對於政魔警賊冤獄偵審違憲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之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國家賠償特別法).doc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星期六4:12:55 PM起寫、  擬於0206(一)元宵節誌記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對100 09 01 日施行新制「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國家賠償特別法』或『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法』),茲在新制刑事補償法,於1000901日施行後之法定兩年內期間,就:870813案發日~~88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980928I件):
1. 冤獄偵審、政大群魔、警賊8708/138810/08遂行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
2.台高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執丁467號涉及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
3.
台高院(台灣高等法院)89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依據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聲請冤獄賠償\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事:

冤 獄 賠 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 並自8708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 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政治大學校方的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等人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3.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
4. 87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0813之執夜法官)
5.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1503號之870928~~87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1216~~88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7 . 台高檢劉永詮檢察官(違法行刑犯罪行為人)

        : 

一:查:1000901日施行之新制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為「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法賠償法」)第1第七款稱: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五、據報載:冤獄賠償法業經立法院修法改為「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賠償救濟法」),自1000901日生效,且就已確定的冤獄賠償案件有抵觸憲法相關規定者,得為重新聲請救濟,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理繫屬後應依據直接審理相關程序傳喚聲請人到庭調查(概意),拙愚夏興國會依據前開程序踐行救濟!



二、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再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是此,只要系爭個案構成抵觸前引的憲法、冤獄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者,即是構成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有國家賠償的救濟;而冤獄賠償則是國家賠償的特別救濟程序,應有優先適用的先行權。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
四、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依據(釋384382499535)及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與釋示:
A. 憲法上所稱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B.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最大干涉的強制處分(干涉與限制基本人權)
C. 法官在決定羈押時所必須遵守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至少應有夏列程序:
**法官須經過人別的程序訊問與個案事實實質訊問、
**依據刑訴法1013項之規定,羈押訊問應有同法第31條之強制辯護之事用與踐行,違反此規定者,應認為抵觸憲法81、、3項、16條、刑訴法1013項之規定
  **必須要有形訴法101條項1、、3款的其中一款的實體事實,且認為有101條之2的認為有羈押必要者才能決定裁定羈押
  **羈押必須使用羈押票,按捺被告\被羈押人之指紋,羈押票應記載102條各項款的法定要式
**其他:引用後述的各項違憲違法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依據憲法8條各項款之旨,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至少不得違反實體法及程序法之法定程序才能為之;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且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1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參照憲法8條像1句、(釋90)、刑訴法88條以降相關規定之旨:就算是逮捕現行犯也必須先符合法律保留之『以法律定之』,刑事犯罪發生後的現行犯亦應依照法定程序逮捕之;所謂『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則是指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對人民踐行逮捕拘禁』之程序,不依或故違上開程序者亦屬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1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附件之980113的釋憲案、980928I件之聲請協助自訴狀(按:87~~100年有超過一千件的雙訴救濟案之踐行,均是不救不濟不提不審有冤不賠….之違憲違法犯行)

六、關於政警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依據(釋384392)理由書釋示:逮捕為不要式拘提、拘提是要式逮捕、逮捕\拘提均是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逮捕,涉及參與違法逮捕者,則為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政警之被訴人遂行違法逮捕\拘提之事例有:
**本人在87081309:50在文山一分局所簽的三份文件書類均無警察機關的名銜關防大印\發文字號、亦無詢問警察黃天祥的簽名,違反公文程式條例、(釋97)及前述之憲法與刑訴法之違憲違法犯行
**未有陳維練檢察官所簽發的拘提票,卻未將本人釋放(刑訴法881條參照)
**冤獄偵查卷及冤獄偵審的認定,政警之被訴人對本人夏興國的逮捕時間至少有夏列三種:
A .0340在慈光寺的房間門口已受監視看口的逮捕狀態、
    B .0600在慈光寺寺務處(即是本人打電話給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之後)
    C.0950在文山一分局簽署上開三份文件之際
查: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對人民的逮捕時間涉及憲法8條各項之24小時的時限起算匙間,然而單單逮捕時間就有三種以上,且均未有遵照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為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政大在8689月以「公告」違法摘除本人的研究生協會會長,不敢送達處分書予本人(按:當年的總務長、教務長是行政法學博士董保城、蕭敬義)。
870813日清晨約0400,本人拒絕董保城、蕭敬義的「假自首、真自誣」、0550打電話到老師府邸請求協助、0600莫名其妙被帶到文山一分局就開啟12年的冤獄劫難。
結果,870813日的違法羈押沒有刑訴法102條之押票(按:如果有,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本人根本不知道政大中山館火案,依照往常作息回到慈光寺,870928~~881008的違法羈押理由其中一向是「逃亡或逃亡之虞」(按:本人若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會回到慈光寺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早就逃離台北市了)
1.09/2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遂行違法羈押
2870813案發日之政大與警方之被訴人、刑事偵審犯法瀆職公務員遂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侵害基本人權之強制處分均無合法有效書面令狀
3
870928~~88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
、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七、關於87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與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未有合法的逮捕卻以違法聲請羈押等情、. 87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0813之執夜法官)只是演戲之形式上敷衍訊問後就決定羈押,卻不敢交付本人羈押票,此關羈押卷之羈押票原本並無本人夏興國的簽名與指紋可證明之,,構成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八、關於870928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1503號之870928~~87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0928的移審訊問,劉坤典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羈押票的羈押理由是刑訴法第101條項3款者,該期日的筆錄卻是羈押理由為刑訴法第101113款,構成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九、關於871216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台高院 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1216的移審訊問,李得灶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一審案卷是871218才送到台高院、李得灶卻在同年月16日遂行違法羈押,構成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1216~~88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後述)構成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一、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構成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二、關於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
1 .違反憲法816條及刑訴法1013項、31條之強制辯護:
查:羈押是干涉人身自由最強烈的強制處分(引用前述),是刑罰的提早執行(可折抵刑期)、亦有適用冤獄賠償法之救濟,依據刑訴法1013項之規定本旨,羈押訊問均應要有辯護人在場及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此觀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瀆案的羈押訊問(如二審接押訊問等),即使陳水扁本身就是最厲害的律師,台高院的五位公設辯護人全體待命,一俟分案決定承審合議庭法官後,隨即由對應的公設辯護人上場為陳水扁員進行強制辯護程序(詳參相關報導);然而870813881008的違法羈押期間均無辯護人的強制辯護程序,即使8788年的若干期日有冤獄一、二審之辯護律師梁治、周武榮律師在場時,亦沒有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是此,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構成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2. 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
查:刑訴法第101條項計有12、款之法定羈押事由,然而第1款者係以『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兩種情形,事實上是有4款的法定羈押事由(參照法院辦理刑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刑訴法101條之修法理由)、再者,經過(釋392)在841222解釋公布後之86年的刑訴法修法程序,將刑訴法1011項之法定羈押事由准用同法76條者,修法為現行的101條項1、、3款的法定羈押事由~~比較修法前後的一同~~就是將761款之『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之法定拘提事由排除是用在法定羈押事由,同理,決定羈押訊問的法官亦不能在自由心證的濫用下將『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列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認定與羈押事實理由云云、復且所謂『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需有具體事實來認定之(如:陳水扁前總統在海外有龐大資產財富,有逃亡之虞之心證、趙建民(陳水扁總統之女婿)涉及台開案時曾經購買華航機票飛往日本,有逃亡之虞之心證云云)。
以具體個案事例佐證之:88年的新竹市夜牧人KTV遭李新村購買汽油縱火,燒死若干人,李新村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年前執行槍決在案;約90年的桃園市OO兒童心算家教班遭鐘樹德縱火,燒死若干人,鐘樹德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鐘樹德因為人權團體的搶救而言持若干年才在今年(100年)三月上旬執行槍決在案。
本人不是該案的縱火行為人,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照往常得作息習慣回到慈光寺,卻在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違法逼諭甲字手\真自誣』、『太子換狸貓』(引用相關之雙訴救濟案)遂行違法之逮捕\拘提(前述)、本件之被訴人遂行違法羈押等犯行云云~~倘若本人涉及本案,早就逃離台北市浪跡天涯了,還會回到慈光寺之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本件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甚至捏造本人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羈押事實理由來遂行違法羈押犯行;請問:究竟是『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哪一種羈押事實理由呢?其具體事實何在?  綜上所述,系爭違法羈押被訴人構成構成刑法1251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三、憲法與刑訴法課責實施刑訴程序之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踐行逮捕\拘禁\訴追\審問\處罰(引用拙文之罪行罰定主義),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件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的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准為冤獄賠償\冤受刑事處罰之賠償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對於冤獄受難人的事後救濟應予效能性\即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書面令狀主義係憲法八條二項所明定的憲法保留的釋示,亦為說明依所列的憲法與法律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與不得違法侵害之旨,亦見於刑訴法相關規定,如77條之拘票、88條以降的逮捕票、102條的押票、125條之搜索證明書之付與、  128條之搜索票、
行法125條1項1、2、3款的相關刑事犯罪___可稽。
冤獄賠償細屬國家賠償的其中一種類型及事後救濟的機制,此觀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自明。 復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釋示與說明一、二所列的相關規定,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干涉與侵害基本人員的強制處分)自應遵依憲法、刑訴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法定訴訟程序與書面狀之本旨為之;違反此些規定者則為憲法、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1、2款所定之冤獄賠償限定法定事由與要件,亦為刑法第125、307‵2等條之犯罪。
依據憲法第8條第1、2、3、4項、刑訴法第1條第1項以降相關規定之旨與舉證責任的本旨,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提不出合法有向的書面令狀者,則為故違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據憲法第8、16、24條之旨辦理救濟,冤獄賠償只是其中一種的事後救濟程序。
、冤獄警賊偵審公務員亦為N件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係徵強制處分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十四、、憲法與刑訴法課責實施刑訴程序之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踐行逮捕\拘禁\訴追\審問\處罰(引用拙文之罪行罰定主義),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冤獄賠償事後特別救濟之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裁准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的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裁判准為冤獄賠償事後特別救濟之踐行個案救濟之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十五、查:現行之刑事補償法第 8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
本件的系爭個案事件犯法瀆職公務員犯罪事實行為重大明顯違憲違法,應以准為
冤 獄 賠 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 並自8708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十六、再查:第 37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惟查:涉犯刑法第124125126127條之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乃是憲法第八、七七、八十條、(釋392)、刑訴法12條之實施刑訴程序之公務員,在國家賠償法第13條、(釋228)、以及前開犯罪不得自訴\檢察官復以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不情陷狀實然面,刑訴程序根本不可能開始或續行(如:北院8816795號以降數百件個案)
,也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及(釋228號)之高標門檻,致使現行之刑事補償法第37條也形同虛設。  是此,鈞院應就本件冤獄賠償聲請按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以資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七、刑事補償法第 35 2項: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鈞院開庭審理請向台中地方法院洽借遠距訊問法庭為之,並擇定早上期日時間為之;若是需要本人親自到院,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資助在途旅費~謹誌!(本人101年的春節是領用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度過的,故需鈞院准為訴訟救助資助在途旅費之!)
十八、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0 6  日 (元宵節誌記)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冤獄賠償之
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星期六6:08:18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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