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就:1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3月04日豐地二字第100002066號函,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05日豐地二字第100004080、100004229號函之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3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刑事訴訟法、監察法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豐原地政事務所\對豐原地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2:49:52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0604(一)到署具狀遞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案由:為就:1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304日豐地二字第100002066號函,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05日豐地二字第100004080100004229號函之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3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刑事訴訟法、監察法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雙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1 .豐原地政事務所上開書函之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
420 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    電話:04-25263188
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政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即是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檢        察 濟 事 項 :@@@

1、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2、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1000407日向台中市政府書面查詢後,台中市政府以1000419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65521號函、1000502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78541號函檢諭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地政事務所等情,復因拙愚夏興國在1000422(五)、26(二)日分別收到台中市政府市長室、法制局訴願會、民政局的夏列書函:
1.           1 0 0 0 4 1 9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6 5 5 2 1號函
2.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0號函
3.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1號函
4.           1 0 0 0 4 2 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 0 0 0 0 7 4 1 9 3號函
5.           1 0 0 0 4 2 5 日中市戶民字第 1 0 0 0 0 1 2 8 2 8號函
本人亦在0422140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何世杰、黃柏喬處;04261600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文松主任處,就前述個案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另案救濟)、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予以親自求證等情。 
再查:拙愚夏興國在10005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附件一),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對於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420 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    電話:04-25263188認有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是此踐行雙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1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304日豐地二字第100002066號函,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附件四)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秘書室人員(主任辦公室隔壁者)在10002月中下旬以手寫MEMO便條紙所寫之該所收文字號:1000001413100001527者即是本人100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的收文字號,豐原地政事務所為管轄承辦\救濟機關,即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惟查:
卻是以1000304日豐地二字第100002066號函予以函覆後就結案,並未就相關的救濟事項予以查辦查復,是此,之1000304日豐地二字第100002066號函,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三、關於: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05日豐地二字第100004080100004229號函之自承辦人阮進適至決行人黃冰如,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具體事例:

1 .  查:本人在83~~90年間係系爭土地的名下所有人,因冤獄劫難等情遭拍賣及強制執行等情;
再查:系爭土地在83年買賣交易所衍生的土地糾紛(附件三為台中地方法院豐原檢議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0510日早上之調查期日通知書)、土地重測等個案事件,均需要閱覽及影印相關案卷以明真實;然而,被訴人之黃冰如~~阮進適等員卻連相關的土地重測案卷也不敢讓本人閱覽與影印,抵觸憲法16條之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人民知情權、刑法第304條之妨害本人行使權利等違憲違法犯行。(按: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301日豐地二字第10001527號函、1000304日豐地二字第10002066號函所稱『調取案卷等情』,卻也不敢讓本人閱卷及影印,亦屬違憲違法犯行。)
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05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04229號函說明三『在查重測作業程序本所僅係執行機關,本所係依據台中縣政府97030687府地測字第52899號公告確定後辦理標示變更登記,是台端請求賠償義務機關非為本所,且就訴願及國家賠償部分台中市政府業已函覆在案。』云云,資分項指摘控訴如夏:
1 .  台中縣政府業在991225日應合併與升格直轄市為台中市政府,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台中市政府及所轄公務機關需承受相關國賠請求案件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執行土地重測事件造成系爭土地滋生短少5.05平方公尺的重大爭議,系爭辦理土地重測之豐原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豐原地政事務所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3 .  所謂『訴願及國家賠償部分台中市政府業已函覆在案。』,係指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收受本人1000407日的個案書狀後,發交該府法制局與地政局承辦人員以公務書函的查復,更證明豐原地政事務所吞吃本人的前述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訴願行政救濟權、知情權。
4 .  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核有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的行政救濟之旨。  原處分機關審查後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即應依據職權撤銷原處分並重新做成適法處分、若認為訴願無理由者,即應檢附答辯書及證據,連同訴願人的訴願案卷依據法定程序檢送管轄訴願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訴願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審議決定之。  惟豐原地政事務所竟將本人100年2~4月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以前述書函予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應有救濟事項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四、關於:3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按:本人並未收受該函,故無法影印附卷,請貴座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之)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附件四)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秘書室人員(主任辦公室隔壁者)在10002月中下旬以手寫MEMO便條紙所寫之該所收文字號:1000001413100001527者即是本人100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的收文字號、  (附件五)則是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0527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
資以互斥律、矛盾律的法學方法與辯證據以指摘控訴駁斥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等條犯行:
台中市政府1000520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90233號(附件五)函說明二:『……。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4598號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另一方面,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0527之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說明一:『依據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8日豐地二字第10004629號函辦理,兼復台端100029日、12日聲請書。』云云。
查: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旬郵寄至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聲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附件四),均與日前(五月下旬)郵寄至西區戶政事務所、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相同救濟程序;然而,豐原地政事務所卻是一方面以『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另一方面又將本人100029日、12日聲請書提供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做前開的函覆云云,如此作為乃是自打嘴巴\掌摑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尊嚴、互為矛盾的犯行。
本人100029日、12日聲請書之聲請救濟事項A-D係因豐原地政事務所自9912月~~10002月間否准本人所請救濟等情,本人才會以雙願\四合一行政救濟程序列為該案之聲請救濟事項A-D,本人提出相關行政救濟,於憲於法有據,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地政局即應該依據相關法定程序就前開聲請救濟事項A-D准為救濟之。
綜上所述,被訴人之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按:本人並未收受該函,故無法影印附卷,請貴座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之)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在系爭書函以『並未收受,….,無從答辯。』云云,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月上中旬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附件一)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六、關於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應為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屬員的犯行:
公務機關首長為憲定法定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前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刑訴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有犯罪嫌疑主鄒為告發義務。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應為告發卻不告不發者,則屬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列(尤其公務機關首長涉犯此節者更是罪加一等不可原諒)。
至於本人100029日、12日聲請書聲請書內請求事項「E『若是』…..應予國家賠償,」,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應為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涉犯刑法304條、憲法24條、國賠法12等相關規定,列為聲請救濟事項E~~此節的違法事實在黃冰如主任的不作為違法等犯行時就已經成立了,當然應予國家賠償,且本人在04月上中旬已經因為豐原地政事務所對於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不救不濟,依據罪刑罰定主義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在案,附此敘明!
至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及現任主任之王瑞嘉、廖文松應為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業已於另案訴究在案,本件附此敘明,不做訴究之。

七、【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
MOST!

九、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依據憲法第97條第12項之本旨,准為旨揭之監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 1. 提起彈劾懲戒訴訟、2 .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32:06 PM  寫畢





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1:11:56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並於0604(一)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  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前者為主、後者為輔)、(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  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音)(詳卷: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佳愛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案卷,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以其陳報的通訊地址為之,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相對人李文成(音)的手機行動電話:0980390566    09333825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茲因1010602(六)晚間2300以後,本人專程自后里家宅親赴相對人李文成(音)設攤之豐原葫蘆夜市,原擬將潮州鎮公所在系爭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國賠事件所提出的書狀與書狀提供相對人李文成影印或參閱並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和解等情,惟因李文成不領情、認為沒有必要云云;是此,本件應以刑事訴訟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民事訴訟的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為之對治。

引用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1010418日提起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二、關於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因證人均在屏東縣的鄉鎮,聲請鈞院以遠距訊問或囑託潮州簡易庭民事法官或潮州警分局訊問之,核先陳明@!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C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另因潮州鎮公所所提供之資料亦無C2區之10之黃淳哲的通訊地址;詳請鈞院向另案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06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
「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本件比較單純,李文成的侵權行為較輕微,亦不涉及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之;同理,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侵佔、背信等犯行,請鈞署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予以偵查公訴、抑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署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請察鑑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35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142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1010203月以後亦以民事調解程序、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救濟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12以及C2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若是涉及旨揭的刑事犯罪,應由鈞署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應由被訴人李文成承負刑事責任之。

資以具狀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與踐行!
請察鑑審辦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資指摘被訴人李文成所涉犯行:

1 .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2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並非是本人夏興國,據以否認夏興國具有當事人適格性云云;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那麼本人夏興國100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10C2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12C2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3 .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請查明:
李文成是否將本人夏興國100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李文成用於囑託黃淳哲、薛澤川抽籤並逾1001228繳費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10C2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12C2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五、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請予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並依據狀文所請踐行檢察救濟,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事件是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被害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6        04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1:46:45 A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