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1:11:56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並於0604(一)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  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前者為主、後者為輔)、(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  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音)(詳卷: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佳愛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案卷,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以其陳報的通訊地址為之,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相對人李文成(音)的手機行動電話:0980390566    09333825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茲因1010602(六)晚間2300以後,本人專程自后里家宅親赴相對人李文成(音)設攤之豐原葫蘆夜市,原擬將潮州鎮公所在系爭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國賠事件所提出的書狀與書狀提供相對人李文成影印或參閱並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和解等情,惟因李文成不領情、認為沒有必要云云;是此,本件應以刑事訴訟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民事訴訟的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為之對治。

引用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1010418日提起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二、關於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因證人均在屏東縣的鄉鎮,聲請鈞院以遠距訊問或囑託潮州簡易庭民事法官或潮州警分局訊問之,核先陳明@!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C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另因潮州鎮公所所提供之資料亦無C2區之10之黃淳哲的通訊地址;詳請鈞院向另案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06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
「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本件比較單純,李文成的侵權行為較輕微,亦不涉及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之;同理,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侵佔、背信等犯行,請鈞署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予以偵查公訴、抑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署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請察鑑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35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142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1010203月以後亦以民事調解程序、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救濟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12以及C2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若是涉及旨揭的刑事犯罪,應由鈞署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應由被訴人李文成承負刑事責任之。

資以具狀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與踐行!
請察鑑審辦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資指摘被訴人李文成所涉犯行:

1 .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2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並非是本人夏興國,據以否認夏興國具有當事人適格性云云;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那麼本人夏興國100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10C2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12C2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3 .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請查明:
李文成是否將本人夏興國100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李文成用於囑託黃淳哲、薛澤川抽籤並逾1001228繳費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10C2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12C2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五、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請予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並依據狀文所請踐行檢察救濟,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事件是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被害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6        04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1:46:4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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