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 1 . 鈞署偵辦(101他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之101年05\25下午偵查期日,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鈞院訂於05\30(四)調解期日,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黑色貓咪沈宣昀\南檢(101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1:11:0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郵寄送達(0528週一之期日)


致  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1446號)          鈞鑑:
副本: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庭股承審法官(101新調42號)  鈞鑑:

案由:為就:  1 .  鈞署偵辦(101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之1010525下午偵查期日,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鈞院訂於0530(四)調解期日,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相對人:沈宣昀  詳卷


事  實  理                                      據:

一、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3.
台南地檢署
1010517
1011446
智股
陳本良檢察官、劉家彣書記官
1010525日下午4時開庭通知書
此亦可從鈞署收到送達人寄回之送達正書即知本件係0525送達者。  本人只好變更預定計畫,速速南下開庭,請察鑑!

二、關於: 1 . 鈞署偵辦(101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之1010525下午偵查期日,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本件的關鍵事實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的犯罪事實在於:
1 . 「還在宿舍試燒的人」  這句話的真偽~~究竟是當時的果真有此事實、抑或沈宣昀所捏造的為事實~~必須查究!  以沈宣昀1010525當庭陳述與庭呈書證提及:「當年\87年間政治大學的男生學生宿舍發生若干起縱火事件」云云(概意\詳請勘驗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資聲請鈞署\鈞院調查證據:
請向管轄之台北地檢署、文山一分局、以及政治大學校方(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函查:87年間之政治大學(後山校園)男生宿舍區在8687年間是否果真發生若干起縱火案件(沈宣昀以「試燒」稱之)?  若有,上開三機關如何處理?  若無,則證明此節乃是被訴人沈宣昀捏造之虛偽不實內容,旨在對被害人夏興國踐行網路譭謗罪犯行。  (按:男生宿舍的火案屬於刑法173條項之刑事犯罪,必須以偵字案偵辦;台北地檢署、文山一分局均應該會有管轄受理繫屬的案號與案卷,目前依舊可以查明;至於政治大學校方者亦有相關書證可供調取,是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之!)

2 . . 查: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009月上旬在GOOGLE網站上搜尋uranusreleo時,出現的搜尋結果中其中一項是:(詳參案卷內書狀)
本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10009月上旬以以上方式查詢所找出的網路公開資訊,並直接予以「複製、貼上」到系爭民事損賠起訴狀、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狀;亦可見於該文有:
您公開 +1 了這個項目。 復原
2011520

足以證明之;復且本件經北院民事庭風股林伊倫承審法官(1003737號)囑託電信警察依據拙愚書狀內容循線查找出IP位址以及發文者即是被訴人沈宣昀之。  亦即,林伊倫法官、承辦之電信警察就可以證明該文章內容當時是可以在GOOGLE網站上搜尋uranusreleo時,出現的當時沈宣昀在撲浪為博網站張貼的文章內容。
至於被訴人沈宣昀1010525偵查期日當庭指控本人夏興國「違法入侵沈宣昀之電腦」、「非法取得沈宣昀加密的文章」云云,復且沈宣昀當庭以言詞、書狀表示要對夏興國提出告訴云云(按:檢察官當時以管轄權曉諭沈宣昀並建議民事案件告一段落後再行決定、本人夏興國當時則表示:只要沈宣昀對本人提出「違法入侵沈宣昀之電腦」、「非法取得沈宣昀加密的文章」之告訴案時,本人一定對沈宣昀提出誣告罪告訴),~~真的是「惡人先告狀」、「作賊喊捉賊」。
倘若鈞院\鈞署目前以GOOGLE網站上搜尋uranusreleo時,無法出現當時的文章內容、或是出現的是所謂「加密狀態」,請予查察到底何時變成如此內容之?    亦即,應是沈宣昀收到民事法院送達之書狀繕本或是知道本人提訴救濟後(按:本人即時將相關書狀POST文上網)另行「加密」等情。  證明被訴人沈宣昀乃「欲蓋彌彰」、「當庭說謊」。

3 . 陳本良檢察官當庭曉諭:本件擬視民事事件審理裁判情形在作進一步偵查程序云云。
查:刑事訴訟法並無「等待民事訴訟審理裁判」之規定。  是此,鈞署應該積極偵辦並對犯罪行為人沈宣昀提起公訴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民事訴訟法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
 
【裁判字號】:81年台抗字第424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81 10 20
【裁判要旨】:
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定法院有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量權,意指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得自由決定應否停止訴訟程序,是
法院於裁定停止後,倘斟酌其情,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縱刑事訴訟程
序尚未終結,仍非不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逕以職權撤銷該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83  (79.08.20)

www.plurk.com/p/cacsu4 - 頁庫存檔
您公開 +1 了這個項目。 復原
2011520http://uranusreleo.blogspot.com/search?updated-min=2011-01-01T00%3A00%3A00-08%3A00&updated-max=2012-01-01T00%3A00%3A00-08%3A00&max-results= ...

夏興國 已經出獄啦?原來十幾年過去了耶。會放火燒學校,還在宿舍試燒的人,放出來幹嘛?





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黑色貓咪」在網路上公布稱『夏興國…..,還會放火燒學校』乙節,因是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所造成的既定事實,本人不會追究之;至於「黑色貓咪」提及『還在宿舍試燒的人….』乙節,則是本件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及侵權行為的關鍵事實;至於本件的訴訟救濟之旨亦是在於查明「黑色貓咪」散佈『(夏興國)還在宿舍試燒的人』的謊言,究竟「黑色貓迷」是該謊言的「始作俑者」、抑或「經過第若干手傳播後的接收者與散佈者」;若為前者,則是「黑色貓咪」咎由自取、若為後者,則情有可原,只要「黑色貓咪」恪盡民訴法與刑訴法的真實作證義務,本人夏興國會「有條件撤回訴訟」(刑訴法299條、民訴法的和解參照)
查:所謂『在宿舍試燒』乙節,所述事實若是為真乃是夏興國另涉及刑法第173條項的刑事犯罪,「黑色貓咪」這麼有正義感的話,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向台北地檢署或警方踐行告發;事實上,該節事實乃是「真實的謊言」,「黑色貓迷」散佈不實謊言犯行涉犯前揭的犯行\侵權行為。
請問「黑色貓咪」:本人夏興國8509月(入政大中山所)~~870813日(冤獄劫難日)期間內,夏興國在哪一期日?哪一間宿舍房間內試燒?



三、關於:2 .  鈞院訂於0530(四)調解期日,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查:1010525下午偵查期日,相對人沈宣昀明確表示:「業已具狀向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報:0530調解期日不會出庭」云云。  是此,當事人一造之沈宣昀0530不出席調解期日、身為被害人之夏興國應無到庭之必要,聲請鈞院以「對造沈宣昀不願意出庭調解」為由,製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將該案卷以分案程序送請承審法官依據民事訴訟程序調查審理裁判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聲請!)

關於資助日後庭訊的在途旅費
目前刑事訴訟實務,告訴人比照證人(按:告訴人為事實上的當事人\被害人),是請鈞署\鈞院日後傳喚本人到署訊問時,請予資助在途旅費之!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英文名字之[UranusReleo]
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黑色貓咪」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五、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譭謗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署\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事件:
1 . 鈞署應踐行犯罪訴追偵查訴追公訴之檢察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2 . 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
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民事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正本: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1446號)               公鑑
副本: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庭股承審法官(101新調42號)       公鑑:

                             1 0 1        0 5        2 8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2:08:54 A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