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7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就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承審(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05\28(一)下午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1年春節假日市集個案事件者)(潮州簡易庭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3:29:38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8(一)期日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王政傑承審法官、林天化書記官 101潮國簡1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承審(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0528(一)下午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查: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承審(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排定(0528)審理言詞辯論期日在案,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依據潮州鎮公所101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鈞院(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相對人王建元在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懲處三年停權(按:另案相對人李文成在0122除夕五晚間將C區之10黃淳哲VS.C2區之12黃柏雄者對調),即是證明本人夏興國1001227交付另案相對人李文成的新台幣一萬元,是經由李文成囑託C2區之13之中籤繳款人之薛澤川、C區之10黃淳哲繳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證明本人夏興國為事實上、實質上的被害人,具有提起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被害人當事人適格性。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
那麼本人100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10C2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12C213者),請問對造潮州鎮公所哪一位公務員要出面承負涉及貪瀆、違法徵收、詐欺、背信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呢?  難道對造潮州鎮公所敢找「人頭」來揹案吃罪承負刑責嗎?

A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活動計畫報名簡章>第二點之(三)並未將C2區之盧山路列入本次活動設攤範圍;此證明,將『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是在該要點頒佈後才「臨時」決定列入、復且將『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列入活動範圍並決定「開放C2備用區」後並未同步將上開路段列入第二點之(二)之:『….劃設為行人徒步區、進紙汽機車通行、道路兩旁禁止停車』的範圍,致使開放『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成為設攤活動範圍後之盧山路原本僅是雙向各一車道的兩線車到道路,其中一線車道列入活動設攤區域並搭起棚架,僅存單一車道要讓雙向的來車擁擠使用,復因「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正處農曆除夕春節期間,老老少少男男女女或是徒步、或是腳踏車、或是三輪車、或是推輪椅….散步其中,佐以『盧山路C2區並未設攤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本人1010123(出一)午間即時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應,然而服務中心人員並未改善或驅趕(按:停車場不是設攤活動種類,應屬違反規定,服務中心人員應受理繫屬後即時驅趕或諭令時刻改善之),坐視不理、麻木不仁地坐令該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
君可見:此時的『盧山路C2區』已經成為:
1 . 一邊已是既成的排水溝(按:當時有臭味)
2 . 左右兩側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
3 . 僅存一側是原來盧山路的一線車道;此時的擁擠狹窄單一車道必須同時容納:
        A. 原先雙向通車的各式四輪、二輪的汽機車、往往在會車期間險象環生。
        B. 老老少少男男女女或是徒步、或是腳踏車、或是三輪車、或是推輪椅….散步其中
如此的場景~~原來僅是逃難期間才會出現的景象~~乃是極大風險危險,若是小朋友在此搭乘「小火車」乃是驚心肉跳膽顫心驚,大人也不可能讓小朋友冒此極大的危險風險為之;亦即,根本不可能可以「安全無虞」地營業設攤。
既然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為何沒有比照『活動區域禁止汽機車進入』的強制規定,在C2區所在之盧山路建立路障與交管呢?  為何讓2區的多數攤位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為何本人0123午間即時反應有人在C區攤位違法以收費停車(2小時五十元)的情事時,對造也沒有作任何的取締、驅離呢?

B . 本人在0123午間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映上情,然而服務中心人員並未改善或驅趕(按:停車場不是設攤活動種類,應屬違反規定,服務中心人員應受理繫屬後即時驅趕或諭令時刻改善之),坐視不理、麻木不仁地坐令該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係本人0417調解期日指摘對造『違法在先、怠惰在後』之緣由!
繳費收據說明三:『嚴禁….及違法行為攤販申請、設攤,如有違規,本所將予以驅離,恕不退費。』。  請問:「在C2區攤位設置收費停車場」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對造有無進行驅離取締呢?  為何對造放任活動區域之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成為停車場(違法收費或駕駛人自行停放者皆有之)後的C2區如何可能成為正常的活動區域及攤位的使用營業呢?
亦即,對造潮州鎮公所不敢處罰重大明顯公然違法將C2區挪用為「停車場」之人民;卻要在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最輕微」「最基本」之民事調解與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後就要對
系爭權利人施行「三年停權」處罰云云,如此行徑等同報復性處罰、不平等錯待~~只要對造潮州鎮公所趕違法處罰人民、本人夏興國就會踐行雙訴救濟權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C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只要對造在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依照原先計畫予以「實地稽查」就可以瞭知『私下轉賣攤位權利』的比率非常高。  亦即,對造並活動期間未做任何的稽查、且明知上情行之有年,形同默許默認。

D . 以該活動計畫限定每人只能抽一個攤位,不許轉讓交換云云~~只要是系爭攤位老闆是使用二個以上的攤位者(按:特區經公開公平招標程序,不在此節指摘之列),尤其還有十多個攤位者(如:夾娃娃機)….,都是經過攤位權利買賣、交換,才可能併合在連續緊密相連的攤位範圍內;此部分,對造亦是事先知情,證明默許默認中籤者私下買賣交換攤位權利。

E .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
須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一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一體兩面之解釋:公務員不得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人民、公務員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違反法定程序之處罰應視同違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情事。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定有明文。此法律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正當法律程序。  亦即,對造潮州鎮公所要處罰人民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為之、且必須用書面為之、給予受處罰人可以依據訴願與訴訟程序救濟~~在此鄭重忠告對造:如果對造要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人民(按:例如不作任何的書面處罰卻私下做成記錄將若干人民列為三年拒絕往來戶),本人一定會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相關的告發犯罪、告訴、自訴以及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依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行政罰法的規定,公務機關\公務員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且需提供受處罰人民之權利救濟管道。  對造要踐行相關的行政罰之權義時,請務必遵守『應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處罰人民』之憲治法治本旨!

F .  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G . 對造潮州鎮公所所檢附的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照片八張云云,就是沒有將C2區拍照~~
顯證:C2區當時已經淪陷了、不可能設攤營業了;此係對造潮州鎮公所的錯誤政策在先、怠惰疏忽不敢管制在後的一連串違法失職犯法讀執行止所致,當然應該承負相關的國賠責任!

H . 其他(引用調解及本件的個案書狀指摘論述者)


三、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潮州鎮公所以及被訴人應記取「重蹈覆轍」、「徒增民怨」的個案教訓,准為拙愚擬議與聲明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黛司曾提到:『法治國的最大敵人是冷淡冷漠的人民!』
拙愚夏興國則將之改寫為:『盜治國最大的強盜海盜就是麻木麻痺不仁又不是人的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等違憲違法犯行!』
法諺:「無公義、無共和!」(按:無公義的公權力即等同海盜強盜)~~舉輕明重、一葉知秋~~由本個案事件歷經陳情、請求國家賠償、調解、民事起訴審理裁判程序,對造潮州鎮公所及其洪明江鎮長、王建元課長將被害人夏興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完全否認到底、反而變本加厲地要對若干特定人民施行報復性處罰之「停權三年」云云,實在不應該!(按:本人業已鄭重忠告在案,對造若要堅持違法犯法,那是自找刑受\自作自受!)


四、電影「第一滴血第二集」之男主角藍波(RAMBO)在該片最後一段的「抓住基地指揮官衣領並怒斥之」劇詞:
找出那些被越共抓住的美軍俘虜並營救回國,….,如果你不去作,我會回來找你。」(概意),
既然對造有前開的違憲違法犯行,致使C2區不可能營業集市,讓系爭中籤繳費人無法在該市集營業等情,對造應將C區在該市集的中籤繳款人自1001228繳費日起至清償還款日止
加計5%年息來返還C2區的中籤繳款人之,作為補償;也算是對造應為之事後補償救濟之措施。
如果對造不同意為之;本人會依據公益訴願\公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9條參照)、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的相關規定踐行相關的罪行罰定主義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五、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及被訴人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潮州鎮公所不願進行國賠協議、復於0417調解期日依舊否認被害人夏興國之當事人適格性以致調解無法兩造合意成立之,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陳順全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子股王政傑承審法官、林天化書記官 101潮國簡1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5        2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2:18:0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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