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就: 1 . 敬復老師08\12(五)電子郵件、 敬述擬議及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在 2011年8月25日上午8:54,UranusReleo Shiah 寫道:
>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8:11:12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
> 敬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 副本: 大姊、二姐
>
> 案由:為就: 1 . 敬復老師08\12(五)電子郵件、 敬述擬議及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
> 說明:
>
> 一、看了老師的08\12(五)電子郵件,原擬在14日以後打電話謝謝老師等情,惟因操慮 老師對07\29的電話仍難釋懷,想想還是以電子郵件為之,請察鑑!
>
> 二、關於老師07\29電話中指責拙愚夏興國對周武榮律師「告了很多次」、「你夏興國這麼不進人情」云云,因為當時電話卡僅存個位數、電話中斷時止剩下$1元,本人當時沒有機會進一步說明,只好在07\29以後以拙函郵寄、電子郵件陳述在案,諒察。
> 以憲法第77、78條的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而論,均有「當事人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按:刑事訴訟係採被訴人享有不自證己罪權、緘密權)。
> 很簡單,既然老師的事實來源是[拙愚夏興國對周武榮律師「告了很多次」],那請系爭事實來源者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之(至少應提出證明的方式內容)、若是該事實來源者提不出相關證據、也提不出證明的方式內容,可以確認的是:
> 系爭事實來源者乃是「造謠者」(按:拙愚無意言詞攻訐他人、只是做事實陳述)
> 就以99年12\15與老師見面會談後(有兩位研究生在場),老師VS.拙愚夏興國在「周武榮律師的個案」有過若干的對話及文字往來;拙愚也一直自制克制,對周武榮律師的個案救濟一直「隱忍抑制現在進行式」、拙愚03\29婉拒周武榮律師當面返還$伍萬元的律師酬金,其中原因之一是:拙愚對於金錢的收支已經嚴格律己、個案爭議尚未解決之前,本人當然不會接受周武榮員或其他被訴人的任何金錢或利益。
>
> 三、關於政警被訴人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栽贓嫁禍本人夏興國冤獄無限:
> 關於政警被訴人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栽贓嫁禍本人夏興國冤獄無限的卷證,引用03\29親自交付老師及民間司改會林執行長的個案卷證及光碟片,請自行參閱之!
> 很簡單的證明:本件的刑事偵審程序、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均沒有被害人蒞庭證述其被害的事實、因火案燬損的事實內容、亦無書面提出「燬損清單」(按:政大只是針對中山館建築物及二三樓研究室三合薄夾板隔間提出求償,也有針對前開內容提出書面書狀及相關證據,其他就沒有),至於李酉潭88年06\23冤獄二審蒞庭證述:「我~~李酉潭~~的研究室只燒的剩下兩個杯子」、「有幾間研究室內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以編號20黃聖堯研究室者為例」。
> 拙愚指摘如夏:
> 1. 從現場相片來看,根本無法找到李酉潭研究室內經燃燒後還能存在的系爭兩個杯子。
> 該兩個杯子乃是李酉潭以刑法第168、169條的偽證罪及偽造證據誣告罪之犯行與證據
> 2. 「有幾間研究室內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以編號20黃聖堯研究室者為例」。
> 由此可以證明:政警被訴人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移他處存放,移入若干物件充作燃燒客體(後述)、案發後才將原先研究室內物件發還系爭研究室使用人之
> 3. 87年08月13日01時04分是消防人員\消防車趕赴中山館現場的第一時間,「火調報告書」的記載:「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
> 由此可以證明:二樓、三樓的點火時間有若干間隔、「現場無濃煙」則證明燃燒客體是以燃燒期間不會造成濃煙的燃燒客體、紙張燃燒會造成大量濃煙(按:廟宇金爐燒金紙、一般經驗法則認知)據此證明:研究室內物件根本沒有任何燬損或僅是象徵性燬損,亦證明前述第2款之事實。
> 4. 其他:
> 本人早在87、88年就對政警被訴人(包含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使用人)提起訴訟救濟個案,均遭就源劫奪\陳水扁葉盛茂吃案魔式吃掉了,近日會續行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1、2、3、5款之再審是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
> 這也是本人必須對政警被訴人(含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使用人)提起訴訟救濟的事實原因之一。
>
> 四、、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
> 五、綜上所述, 是請
> 老師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 謹 誌
>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8:50:01 AM
為對:資於法定期間內提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六7:47:4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台北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案由:為對:資於法定期間內提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詳請參閱原案卷及附件名片)
相對人: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
法定代表人:楊仁壽院長 (100年7、8月國家賠償請求案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任職機關及處所: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
2 . 最高法院分案室人員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最高法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整(按:改寫「一字千金」為「一狀千萬」,記有十件以上\以十件計,爰以請求賠償新台幣一億元為之),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100年11月10、24日向中院公證處白慧姿公證人聲請「夏興國債務證明書」之認證個案,夏興國債務約有新台幣一千萬元)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查:律師法第 2 0 條第 1 項:「律師受…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 所謂「法院」係指「各級法院之法官承審系爭訴訟個案、非訟案件」、「得辦理法律事務。」、「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則是指律師受法院指定的相關法律事務及職務,當然包括系爭訴訟個案的受任代理而言;復且在「自訴律代」的違憲現狀,承審法官依據法律扶助法第4條項、律師法20、22條…等相關規定,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指定律師擔任系爭個案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時,於憲於法有據,亦是憲法保障人民訴送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本旨!
再查:民事訴訟法是針對私權(侵權行為)所設的民事訴訟事件審判裁判民事司法救濟的程序法,涉有「訴訟救助專章」藉以讓無資力當事人可以藉由聲請訴訟救助程序,達致民訴個案的實體審判,此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財產權與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民事訴訟法所訂有「訴訟救助」相關規定,期能在民事訴訟個案採「有償制」、「預納訴訟裁判費」之制度,亦可讓無資力的弱勢人民亦可就由民事訴訟程序踐行訴訟救濟權,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平等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亦即,不論是起訴人起訴時預付訴訟裁判費、亦或起訴人以無資力等事由聲請訴訟救助及承審法官裁准訴訟救助,均是讓系爭個案訴訟能夠進入實體審查與審判程序,藉以實現個案正義,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 亦是以承審法官依法裁判審判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為目的
~~手段應隸屬於目的~~承審法官應該對於聲請訴訟救助個案從寬從權~基本人權~審查,並裁准訴訟救助,以符合前揭憲治法治本旨!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旨:『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無收入」、「無資產\財產」、「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後述),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最高法院做成的裁判有拘束各審級判決之效力。 此係指「同性質個案」~本件指聲請訴訟救助~應有適用及規範系爭個案裁判之:(按:系爭個案承審法官若認為最高法院所造成的裁判\判例有抵觸憲法\法律等情,應依據(釋371、572、592..)之旨,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違憲審查之):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旨趣在於:就算承審法官裁准系爭個案訴訟救助聲請救濟各事項,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的負擔也是由實體審查審判後的裁判主文內容來決定之;若是因此在駁回訴訟救助的程序惡性循環打轉,個案正義永遠無法實現,有違前開的承審法官依法裁判審判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憲治法治本旨!
手段應隸屬於目的~~承審法官應該對於聲請訴訟救助個案從寬從權~基本人權~審查,並裁准訴訟救助,以符合前揭憲治法治本旨!
舉輕明重~~民訴法係私權事件的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則是攸關基本人權\社會正義與國法正義的刑事司法救濟訴訟程序法,係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對於犯罪行為人予以犯罪訴追與審判處罰、同時也讓被害人獲致撫慰救濟,當然應基於前開之基本人權\社會正義與國法正義大纛,對於弱勢無資力的被害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管轄法院\法官指定律師協助自訴之個案時,應予從寬從權~基本人權~予以裁准,以資個案正義之實現、社會正義之防護、國法正義的導正回復!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查:刑事訴訟須知、民事訴訟須知均有規定:「各審級法院的判決均得為聲請再審的客體」;刑訴法\民訴法亦有關於聲再案件\提再案件關於管轄再審法院的規定,是此,本人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刑事聲再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系爭管轄再審法院之台高院、最高法院自應依法審判裁判,據以平正冤獄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受難人)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寄的聲請再審案係依據刑訴訴訟法第426條各項款(關於再審案件管轄法院)所規定,分別遞寄:(引用附件一的100年07月04日之具狀目錄頁)
1 . 台灣高等法院(兼有刑事個案、民事個案)
2 . 最高法院(兼有刑事個案、民事個案)
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最高法院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四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二件,
寄致最高法院者亦係針對刑訴法420條1項款及426條款、民訴法496條以詳相關規定,應由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所管轄的聲請再審按\提起再審之訴案,自應由最高法院分案室經由分案程序,以「聲再案」、「台再案」分案後送請承辦股\合議庭依據法定程序審辦之! 亦即最高法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四、查:「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不論在刑訴法\民訴法均是法定當然違背法令之列,所做成的個案裁判亦為當然違背法令。 惟查:
最高法院身為系爭個案刑事聲請再審按及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之再審管轄法院,自應由最高法院分案室經由分案程序,以「聲再案」、「台再案」分案後送請承辦股\合議庭依據法定程序審辦之! 卻是以公文書函將系爭個案送請台高院「吃案」,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並藉由再審個案平正冤獄的權利,當然應承負憲法第24條及國賠法的相關責任。
五、本人對於最高法院的上開書函認有違法,分別致函台高院及最高法院切勿違法等情,均受到不正錯待等情,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者,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然而最高法院與台高院(按:台高院者另案救濟在案)卻是也確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罪高級無限期,是此踐行本件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以資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必行!!
六、資摘錄並引用拙愚夏興國的個案書狀引據為本件被訴人與相對人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以協體底線註記)(並請參閱附加檔案)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六11:18:36 AM起寫 擬於09\19(一)遞寄
案由:為對夏列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任職機關及處所: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涉犯涉犯枉法裁判罪、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
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0:42:45 PM起寫 擬於07\04~~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最高法院刑事庭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案由:為對冤獄三審級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J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冤獄三審濫權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A.: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冤獄三審~~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
**三次非常上訴審之濫權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A.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31號之濫權處罰枉法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施文仁、林永茂、蕭仰歸、陳世淙、洪佳濱
B.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11號之濫權處罰枉法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陳錫奎、洪清江、李伯道、洪文章、花滿堂
C.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2號之濫權處罰枉法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魏新和、林秀夫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一、依據罪刑定主義第N次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之人別)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法組法、法扶法、刑訴法)
二、對於三次非常上訴審~~最高法院之 A.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31號、 B.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11號、 C.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2號~~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事(刑訴法435條)
三、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提起對於三次非常上訴審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刑訴法441條)
四、最高簡檢察官向管轄法院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訴法427、430條)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再審事由之證明:引用附狀一。
二、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及刑法第124、125條之刑事犯罪:
查: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又稱罪法定、刑法定)係因帝治國、盜治國時代的罪刑類推、不斷地恣肆濫用自由心證地擴大刑罰的適用,致使發展出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以法律明訂最與刑的構成要件與處罰的種類\刑度範圍,是具有反省反司與改革的憲治國法治國原則,最基本的是構成要件相符之明確性原則、禁止類推與適用,無法律\無犯罪\無處罰….等原則。
本件標的物之政治大學中山館根本不符合刑法173條1項或174條1項之建築物毀損既遂之情形:**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案發前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放置之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引用:北院88自16、795號~~99自97號、100聲1375~~1378號…等個案)
被訴人之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以刑法124、125條犯罪遂行對本人夏興國家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件之98年09\01地件釋憲狀及98年09\28J件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論述
三、(釋432、521)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肢體例而言,立法者仍(應)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的妥當性,用運概括條款而為相對應之規定……。」、
「….,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遇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然而前述之「司法審查」係指系爭訴訟個案~~本件指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依據憲法第80、8條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應經合法調查、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論理\證據法則,應該正確正當正義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亦即,系爭訴訟個案認識用法抵觸前開憲法\刑訴法\法則…之旨,核有蹈犯刑事實體法等相關犯罪(如:刑法第124、125…條),即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後述)。
四、關於認定中山館為燬損既遂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
中山館是建築法第6條之公有建築物,要造成刑法173條1項或174條1項之建築物燬損既遂的認定是要有建築法字8條之主要構造達致喪失其效用、燬損既遂的情形才合致之;查:建築法第8條如是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而同法第10條者則是建築物附屬設備,其規定為:本法所稱建築物附屬設備為:….保護民眾隱私等設備。
然而,、被訴人之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明知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是木板隔間的區隔成若干房間的建築物附屬設備,屬於建築法10條、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也僅是象徵性的燃燒現象而以(沙發僅燒一半、所長辦公桌的電話仍完好、牆壁燻黑…..),卻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認定中山館是燬損既遂的建築物,遂行對本人夏興國家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
五、關於認定中山館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
刑法第173、174條之住宅亦屬於建築物的其中一種,因為刑法之公共危險罪章以抽象危險保護人命的立法考量,將住宅特別獨立出來,而與建築物有不同的構成要件,此與刑法第353條之燬損建築物者係包括住宅在內的所有建築物而言,是此,刑法173、174條的住宅與建築物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其具體規定規範如夏:
A.第173條者:住宅以『現供人使用』、建築物則以『現有人所在』為之
B.第174條者:住宅以『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以『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為之
綜上所述,被訴人之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以刑法173條之住宅構成要件之『現供人使用』者,用作本案標的物之公有建築物之中山館使用之,是以刑法124、125條犯罪遂行認定中山館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且對本人夏興國家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
六、關於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以刑法124、125條犯罪遂行對本人夏興國家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關於認定中山館為燬損既遂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關於認定中山館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146、135、271..)、(30上2838)等解釋判例之釋示,應該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惟查:
所有的法定救濟程序均是不救不濟,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平正冤獄的刑事自訴或告訴、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及盧仁發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均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例舉如夏:
1.台灣高等法院刑二十庭89年07月31日所為(89年度聲再字第339號)裁定理由五:「….均屬違法。如屬無訛,亦屬原確定判決是否適用法則不當、違背法令之問題,原審於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行調查、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等情,縱屬非虛,要係原判決是否違法問題,或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核予上引再審法條鎖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
2.最高法院刑一庭91年08月23日所為(91年度台非字第231號)判決理由欄:「…。次查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以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二者不同,不可不辨。…。至於該判決事實認定系爭建築物遭縱火焚燒之結果已達於燒毀之既遂程度是否有誤,乃認定事實是否錯誤之問題,尚非非常上訴程序所得救濟。
查:(釋146)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應)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名、(釋135)解釋:『…..均屬審判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既然具有判決之形式,(應)得分別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就本案言之,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的認事用法分別構成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該依據前引(釋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是此,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2項之再審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針對冤獄三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之濫權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黃劍青等20位最高法院犯法瀆職枉法官(詳參被訴人欄之犯罪行為人人別)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至於冤獄偵查及一、二審者則依據管轄權的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救濟。
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2項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七、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八、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最高法院刑事庭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 4 日 ( 夏興國之母難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星期六12:15:46 PM寫畢
** 為對冤獄三審級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 **
**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 個案救濟之附件及概述附件要旨之 **
附狀一:再審事由之證明
附件一:台灣高等法院刑二十庭89年07月31日所為(89年度聲再字第339號)裁定節本
附件二:最高法院刑一庭91年08月23日所為(91年度台非字第231號)判決節本
附件三:98年09月28日~~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字16、795號)
附件四:98年09月11日釋憲案的節本
附件五:冤獄附民審(台高院88重訴75號)之鑑定報告節本,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就中山館的「結構」未有任何的提出請求、亦無「結構燬損既遂」的事實\證據,此證明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認定中山館為燬損既遂建築物乙節核屬事實錯誤及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應依據旨揭法定救濟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附件五加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之濫權處罰枉法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判決繕本
附件六: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31號之濫權處罰枉法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判決繕本
附件七: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11號之濫權處罰枉法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判決繕本
附件八: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2號之濫權處罰枉法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判決繕本
附件九:警賊之文山一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係以刑法第174條移送,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卻以刑法第173條第1項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
附件十:刑案現場相片之燒毀床鋪不遠處(約一公尺)仍有三疊紙張文件完好,僅有表面粉塵~~此證明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內物件均在政魔\警賊縱放藍色恐怖鬼火前遷異他處存放之,前述之三疊紙張文件乃是撲滅後由政魔\警賊事後加工製造者(詳參本人的在該附件的指摘論述)
七、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拙愚夏興國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所寄致最高法院的個案救濟書狀,其中係就三次非常上訴審(最高法院:1 . 91台非231號、2 . 92台非111號、 3 . 92台非162號)涉及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及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5款再審是由等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之再審管轄法院相關規定及法定程序,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等同提起再審之訴) 然而經過兩個多月的發展,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之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五位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竟然以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附件一為影印本)做成「聲明駁回」個案裁判云云。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之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五位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公務員竟然火辣辣公然遂行包庇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公務員,將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的個案,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於100年09月07日做成(100台聲52號裁定)(附件一為影印本)「聲明駁回」個案裁判云云,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之函覆後就吃案的違憲違法犯行,竟然茲將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竟然火辣辣公然遂行包庇違法公務員,涉犯刑法124條、125條等相關規定,請予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九、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十、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檢方係不告也要理)~~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若本案(87年08月13日政大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之個案救濟,被訴人黃一鑫等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以「聲請在審案\提起再審之訴案,應以台再案\聲再案分案及裁判」,竟然卻是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聲字案分案及裁判」,於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包庇三次非常上訴審犯法瀆職公務員,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人為犯行法124、125條之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十一、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最高法院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請依據憲法與法律扶助法、民事訴訟法、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訴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最高法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整(按:改寫「一字千金」為「一狀千萬」,記有十件以上\以十件計,爰以請求賠償新台幣一億元為之),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副本: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台北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1 9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六8:31:41 AM寫畢
附 件 一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01:54 AM起寫 擬於 0 7 \ 0 4(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蔣震夷老師:為檢附 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及拙愚覆函,請察照: (07\03寫、7頁)
*職業訓練局:為敬復 貴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事:(07\03寫’ 3頁)
*中區職訓中心蔡孟良主任:為就貴中區職訓中心主辦「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之擬議:(07\03寫、8頁)
*米其林精基廠股份有限公司林敬忠老闆、葉寶蓮老闆娘:若貴公司對「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有興趣,請自行洽詢及報名之擬議:(07\02寫、3頁)
*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失業給付科:為就 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6月24日之保給失字第0060363840號函之個案救濟事:(07\02寫’ 2頁)
*法扶台中分會:對100年05\19法扶救濟案之覆議案補充理由(07\02寫、2頁)
*台中高分院;1 . 對中院(100救55號)補充抗告理由及證據(07\02寫、4頁)
2 . 對台中高分院(93上國一號)應予撤銷原駁回上訴之裁定,並裁定開始實體審判(07\02寫、4頁)
*楊老闆順棧:對皮膚藥膏的再次洽請協助(07\02寫、4頁)
*林永頌大律師:洽請法扶救濟(07\02寫、 頁)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
@案由:為對冤獄三審級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J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C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一、二、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L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 3 . 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訟救濟事項各項款 :):
@案由:為對: 1 .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 2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涉及事先遷異中山館二、三樓的研究室內物件,縱放87年08\13之政大中山館第二次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藍色恐怖鬼火案(Blue Terror)(98年09\28之E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9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52:19 AM寫畢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為對夏列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任職機關及處所: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涉犯涉犯枉法裁判罪、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六11:18:36 AM起寫 擬於09\19(一)遞寄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台北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案由:為對夏列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任職機關及處所: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涉犯涉犯枉法裁判罪、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
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拙愚夏興國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所寄致最高法院的個案救濟書狀,其中係就三次非常上訴審(最高法院:1 . 91台非231號、2 . 92台非111號、 3 . 92台非162號)涉及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及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5款再審是由等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之再審管轄法院相關規定及法定程序,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等同提起再審之訴) 然而經過兩個多月的發展,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之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五位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竟然以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附件一為影印本)做成「聲明駁回」個案裁判云云。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之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五位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公務員竟然火辣辣公然遂行包庇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公務員,將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的個案,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於100年09月07日做成(100台聲52號裁定)(附件一為影印本)「聲明駁回」個案裁判云云,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之函覆後就吃案的違憲違法犯行,竟然茲將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竟然火辣辣公然遂行包庇違法公務員,涉犯刑法124條、125條等相關規定,請予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四、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五、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檢方係不告也要理)~~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六、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之個案救濟,被訴人黃一鑫等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以「聲請在審案\提起再審之訴案,應以台再案\聲再案分案及裁判」,竟然卻是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聲字案分案及裁判」,於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包庇三次非常上訴審犯法瀆職公務員,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人為犯行法124、125條之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七、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台北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1 9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六11:59:10 AM寫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星期六3:22:42 PM起寫 擬於11\07(一)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十三庭\未古楊雅清法官(100聲2673號)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十三庭\未古楊雅清法官100年10月21日所為(100聲2673號)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請予撤銷原裁定並准為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刑訴個案訴訟程序之進行,個案正義之實現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抗告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枉法裁判官: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者
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抗 告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律師法第20條項:「律師受…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 所謂「法院」係指「各級法院之法官承審系爭訴訟個案、非訟案件」、「得辦理法律事務。」、「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則是指律師受法院指定的相關法律事務及職務,當然包括系爭訴訟個案的受任代理而言;復且在「自訴律代」的違憲現狀,承審法官依據法律扶助法第4條項、律師法20、22條…等相關規定,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指定律師擔任系爭個案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時,於憲於法有據,亦是憲法保障人民訴送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本旨!
二、民事訴訟法是針對私權(侵權行為)所設的民事訴訟事件審判裁判民事司法救濟的程序法,涉有「訴訟救助專章」藉以讓無資力當事人可以藉由聲請訴訟救助程序,達致民訴個案的實體審判,此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財產權與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民事訴訟法所訂有「訴訟救助」相關規定,期能在民事訴訟個案採「有償制」、「預納訴訟裁判費」之制度,亦可讓無資力的弱勢人民亦可就由民事訴訟程序踐行訴訟救濟權,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平等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亦即,不論是起訴人起訴時預付訴訟裁判費、亦或起訴人以無資力等事由聲請訴訟救助及承審法官裁准訴訟救助,均是讓系爭個案訴訟能夠進入實體審查與審判程序,藉以實現個案正義,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 亦是以承審法官依法裁判審判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為目的
~~手段應隸屬於目的~~承審法官應該對於聲請訴訟救助個案從寬從權~基本人權~審查,並裁准訴訟救助,以符合前揭憲治法治本旨!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旨:『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無收入」、「無資產\財產」、「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後述),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最高法院做成的裁判有拘束各審級判決之效力。 此係指「同性質個案」~本件指聲請訴訟救助~應有適用及規範系爭個案裁判之:(按:系爭個案承審法官若認為最高法院所造成的裁判\判例有抵觸憲法\法律等情,應依據(釋371、572、592..)之旨,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違憲審查之):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旨趣在於:就算承審法官裁准系爭個案訴訟救助聲請救濟各事項,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的負擔也是由實體審查審判後的裁判主文內容來決定之;若是因此在駁回訴訟救助的程序惡性循環打轉,個案正義永遠無法實現,有違前開的承審法官依法裁判審判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憲治法治本旨!
手段應隸屬於目的~~承審法官應該對於聲請訴訟救助個案從寬從權~基本人權~審查,並裁准訴訟救助,以符合前揭憲治法治本旨!
舉輕明重~~民訴法係私權事件的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則是攸關基本人權\社會正義與國法正義的刑事司法救濟訴訟程序法,係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對於犯罪行為人予以犯罪訴追與審判處罰、同時也讓被害人獲致撫慰救濟,當然應基於前開之基本人權\社會正義與國法正義大纛,對於弱勢無資力的被害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管轄法院\法官指定律師協助自訴之個案時,應予從寬從權~基本人權~予以裁准,以資個案正義之實現、社會正義之防護、國法正義的導正回復!
三、至於所謂告訴與告發係由管轄檢察官署為之,在「偵察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的違憲時然面乃是吃案大盜橫行,且一經告訴就不得另為自訴~~進入了「偵察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的吃案黑洞,被害人就無法另行自訴救濟,等同包庇犯罪行為人逍遙國法之外,於憲於法有違。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相關規定、第219條之一~219條之八(保全證據)相關規定,檢察官協助自訴亦應包括提起自訴前的准偵查與保全證據程序,然而最高檢以降各級檢察機關均是吃案大公開不檢不察不敢協助本人自訴之違憲違法犯行現在進行式。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分會對於「自訴律代」法扶救濟案件係以「原則上」不予列入法扶救濟範圍,亦可從該基金會年報及相關統計資料得知「自訴律代法扶救濟申請案」獲准法扶者為『零件』;是此,原裁定理由二所揭的應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救濟個案審查云云,乃是「此路不通」、「絕路」的惡性循環是也!
再者,本人以當面拜訪\郵寄書狀與委任書\電子郵件\電話洽請\傳真….等適法程序洽請律師接受委任的數百件人\次,均不敢接受本人的委任等情,本人無法委任律師到院乃非歸咎本人之原因,基於個案正義,承審法官應准為所請救濟事項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踐行!
五、引用94年08\08釋憲案(合計十餘件書狀\數十萬字)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檢方係不告也要理)~~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六、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之個案救濟,被訴人黃一鑫等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以「聲請在審案\提起再審之訴案,應以台再案\聲再案分案及裁判」,竟然卻是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聲字案分案及裁判」,於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包庇三次非常上訴審犯法瀆職公務員,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等人為犯行法124、125條之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七、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刑十三庭\未股楊雅清法官(100聲2673號)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0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星期六3:58:13 PM寫畢
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11:59:06 PM起寫 擬於 0 7 \ 0 4 ~~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對台高院88重訴75號提起再審之訴)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3 . 最高法院民事庭庭(對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提起再審之訴)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
,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 3 . 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訟救濟事項各項款 :):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濫權訴追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璋
2.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
3.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一、依據罪刑定主義第N次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之人別)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自由心證、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之正當法律程序,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法組法、法扶法、刑訴法)
二、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提起再審之訴(民訴法496條以降相關規定)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再審事由之證明:引用附狀一。
二、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冤獄偵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夏稱冤獄偵審)以涉及刑法第124、125、213…等條之刑事犯罪:引用 1 . (附狀二)之98年09月28日K件犯罪訴追聲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之指摘控訴!
三、查:(釋146)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應)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名、(釋135)解釋:『…..均屬審判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既然具有判決之形式,(應)得分別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就本案言之,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的認事用法分別構成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該依據前引(釋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是此,本件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9條項之再審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針對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詳參被訴人欄之犯罪行為人人別)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分別向最高法院民事庭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
鈞院應依據民訴法第505條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四、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五、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對台高院88重訴75號提起再審之訴)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3 . 最高法院民事庭庭(對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提起再審之訴))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4 日 ( 夏興國之母難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00:16:34 AM寫畢
為對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裁判官違憲違法犯行,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 個案救濟之附件及概述附件要旨之
附狀一:再審事由之證明
附狀二:98年09月28日K件~~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字16、795號)
附件一:平反冤獄(講義雜誌。. 1991年二月號. 19頁)…。縣主得嫌疑盡釋,冤獄也為之平反。
附件二:.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判決繕本
附件三;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判決繕本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1:02:57 PM起寫 擬於 0 7 \ 0 15(一)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十九停\申股(100年度再字30號)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案由:為就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十九停\申股)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年度再字30號))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並請准就抗告裁判費$一千元訴訟救助之:
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其他:詳卷)
再審之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政治大學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行動隊成員(北院88自16、795號~~99自97號、99、100年各件雙訴救濟案者)
**.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濫權訴追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北院88自16、795號~~99自97號、99、100年各件雙訴救濟案者):
**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璋
**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
**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最高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及訴訟救濟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
一、緣:100年07月22日(五)收悉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十九停\申股)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年度再字30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請准予抗告救濟聲明及各事項。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三、關於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違背法令之論述及抗告理由:
1.最高法院民事庭並未送達(91台上1550號)判決正本予本人夏興國:
查:本人夏興國自87年08\13至99年08\13冤獄12年劫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送達法院書類文件應囑託矯正機關監所首長為之,不依據或違反上開的法定送達程序即是無效的法律行為;至於本人91年11月上旬收悉最高法院民事庭寄發的判決影印本,係因該院不敢送達判決正本予本人,本人多次聲請未果,是以聲請寄發影印本的方式以資瞭解該判決內容及提起再審之訴救濟,然而91~99年的提起再審之訴均以程序裁判駁回云云。 亦即,最高法院民事庭並未送達(91台上1550號)判決正本予本人夏興國,本人在任何期日提起再審之訴均不違反民訴法500條1項之30日期間內之規定。 惟查:
原裁定理由一以『顯已逾越30日之不遍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核為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請准抗告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2.依據民訴法第500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的提起再審之訴的事實理由證據,不適用「五年期間」之限制。 亦即,本件的提起再審之訴的事實理由證據均是合法的再審事由。
3.關於本件所列再審之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狀首頁所列述者),均自87、88年就已經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在案,且均為民訴法第496條第項第7~~12款之再審事由,亦詳見100年07月04日提再之訴之相關附件附狀。 惟查:
原裁定理由一以『…,僅泛言再審被告故意蹈犯刑章,…..,顯未有明確指出該判決有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核為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請准抗告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4.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查:本件提再之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有三款以上(詳參原書狀所列),惟查:
原裁定卻僅將政治大學\鄭瑞城列為再審被告云云,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5. 其他:引用91年01月04日之對冤獄附民審(台高院88重訴75號)之上訴狀及附件、91年12月~~99年之提再之訴之各個案案卷之指摘駁斥。
四、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且造成遲誤的原因是台高院、最高法院
相關犯法瀆職公務員的錯誤所造成等情,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
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抗告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六、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三庭/東股之:1.(100年度國字第3號)、2(100年國抗字第1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公 鑑:
附件一: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年06月18日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證明書
附件二:台中市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申請書(就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2 5 日
拙愚即是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2:07:45 PM寫畢
為對: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逾越一個月期間仍未踐行國賠協議,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二10:22:53 AM起寫 擬於10\18(二)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逾越一個月期間仍未踐行國賠協議,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詳請參閱原案卷及附件名片)
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
法定代表人:楊鼎章院長 (100國賠5號)案卷
相對人: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
法定代表人:楊仁壽院長 (100年7、8月國家賠償請求案卷)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查:刑事訴訟須知、民事訴訟須知均有規定:「各審級法院的判決均得為聲請再審的客體」;刑訴法\民訴法亦有關於聲再案件\提再案件關於管轄再審法院的規定,是此,本人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刑事聲再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系爭管轄再審法院之台高院、最高法院自應依法審判裁判,據以平正冤獄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受難人)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寄的聲請再審案係依據刑訴訴訟法第426條各項款(關於再審案件管轄法院)所規定,分別遞寄:(引用附件一的100年07月04日之具狀目錄頁)
1 . 台灣高等法院(兼有刑事個案、民事個案)
2 . 最高法院(兼有刑事個案、民事個案)
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台灣高等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最高法院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四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二件,
台高院及最高法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寄致最高法院者亦係針對刑訴法420條1項款及426條款、民訴法496條以詳相關規定,應由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所管轄的聲請再審按\提起再審之訴案,自應由最高法院分案室經由分案程序,以「聲再案」、「台再案」分案後送請承辦股\合議庭依據法定程序審辦之!
三、查:「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不論在刑訴法\民訴法均是法定當然違背法令之列,所做成的個案裁判亦為當然違背法令。 惟查:
最高法院身為系爭個案刑事聲請再審按及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之再審管轄法院,自應由最高法院分案室經由分案程序,以「聲再案」、「台再案」分案後送請承辦股\合議庭依據法定程序審辦之! 卻是以公文書函將系爭個案送請台高院「吃案」,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並藉由再審個案平正冤獄的權利,當然應承負憲法第24條及國賠法的相關責任。
四、本人對於最高法院的上開書函認有違法,分別致函台高院及最高法院切勿違法等情,均受到不正錯待等情,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者,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五、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台高院及最高法院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1 8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二11:04:13 AM寫畢
附 件 一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01:54 AM起寫 擬於 0 7 \ 0 4(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蔣震夷老師:為檢附 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及拙愚覆函,請察照: (07\03寫、7頁)
*職業訓練局:為敬復 貴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事:(07\03寫’ 3頁)
*中區職訓中心蔡孟良主任:為就貴中區職訓中心主辦「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之擬議:(07\03寫、8頁)
*米其林精基廠股份有限公司林敬忠老闆、葉寶蓮老闆娘:若貴公司對「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有興趣,請自行洽詢及報名之擬議:(07\02寫、3頁)
*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失業給付科:為就 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6月24日之保給失字第0060363840號函之個案救濟事:(07\02寫’ 2頁)
*法扶台中分會:對100年05\19法扶救濟案之覆議案補充理由(07\02寫、2頁)
*台中高分院;1 . 對中院(100救55號)補充抗告理由及證據(07\02寫、4頁)
2 . 對台中高分院(93上國一號)應予撤銷原駁回上訴之裁定,並裁定開始實體審判(07\02寫、4頁)
*楊老闆順棧:對皮膚藥膏的再次洽請協助(07\02寫、4頁)
*林永頌大律師:洽請法扶救濟(07\02寫、 頁)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
@案由:為對冤獄三審級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J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C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一、二、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L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 3 . 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訟救濟事項各項款 :):
@案由:為對: 1 .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 2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涉及事先遷異中山館二、三樓的研究室內物件,縱放87年08\13之政大中山館第二次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藍色恐怖鬼火案(Blue Terror)(98年09\28之E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9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52:19 AM寫畢
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46:45 PM起寫 擬於07\08(五)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1、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鈞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個案)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8 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56:52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57:39 PM起寫 擬於07\08(五)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一、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最高法院)的
1.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鈞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最高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個案)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8 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1:00:10 PM寫畢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星期日2:00:49 AM 、 擬於 1 0 \ 1 2 (二)遞寄~~國慶日放假不具狀
致 台灣高等法院楊鼎章院長、刑事庭~系爭各件個案的承審合議庭\受命法官~(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七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個案)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六件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尚有五件仍未裁判,請予踐行公務監督查復案件進行情形並速予裁判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參閱附件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一、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的(按:引用10年07月04日之具狀目錄頁及同年月七日以後之各件書狀)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鈞院就系爭六件刑事聲再個案,卻僅有(10聲再290號)枉法裁判在案,其他尚有五件刑事聲再個案業已超過三個月仍舊尚未裁判之,不符(釋530)釋示之『公正客觀妥適及時的訴訟照護與依法裁判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是請鈞院~~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准為踐行公務監督查復案件進行情形並速予裁判事,並請准為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楊鼎章院長、刑事庭~系爭各件個案的承審合議庭\受命法官~(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七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個案)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8 日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57:39 PM起寫 擬於07\08(五)遞寄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星期日2:20:00 A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01:54 AM起寫 擬於 0 7 \ 0 4(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蔣震夷老師:為檢附 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及拙愚覆函,請察照: (07\03寫、7頁)
*職業訓練局:為敬復 貴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事:(07\03寫’ 3頁)
*中區職訓中心蔡孟良主任:為就貴中區職訓中心主辦「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之擬議:(07\03寫、8頁)
*米其林精基廠股份有限公司林敬忠老闆、葉寶蓮老闆娘:若貴公司對「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有興趣,請自行洽詢及報名之擬議:(07\02寫、3頁)
*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失業給付科:為就 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6月24日之保給失字第0060363840號函之個案救濟事:(07\02寫’ 2頁)
*法扶台中分會:對100年05\19法扶救濟案之覆議案補充理由(07\02寫、2頁)
*台中高分院;1 . 對中院(100救55號)補充抗告理由及證據(07\02寫、4頁)
2 . 對台中高分院(93上國一號)應予撤銷原駁回上訴之裁定,並裁定開始實體審判(07\02寫、4頁)
*楊老闆順棧:對皮膚藥膏的再次洽請協助(07\02寫、4頁)
*林永頌大律師:洽請法扶救濟(07\02寫、 頁)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
@案由:為對冤獄三審級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J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C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一、二、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L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 3 . 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訟救濟事項各項款 :):
@案由:為對: 1 .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 2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涉及事先遷異中山館二、三樓的研究室內物件,縱放87年08\13之政大中山館第二次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藍色恐怖鬼火案(Blue Terror)(98年09\28之E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9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52:19 AM寫畢
訂閱:
意見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