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46:45 PM起寫 擬於07\08(五)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1、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鈞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個案)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8 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56:52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57:39 PM起寫 擬於07\08(五)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一、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最高法院)的
1.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鈞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最高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個案)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8 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1:00:10 PM寫畢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星期日2:00:49 AM 、 擬於 1 0 \ 1 2 (二)遞寄~~國慶日放假不具狀
致 台灣高等法院楊鼎章院長、刑事庭~系爭各件個案的承審合議庭\受命法官~(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七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個案)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
案由:為對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之六件聲再案與提起再審之訴案,尚有五件仍未裁判,請予踐行公務監督查復案件進行情形並速予裁判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參閱附件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一、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的(按:引用10年07月04日之具狀目錄頁及同年月七日以後之各件書狀)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鈞院就系爭六件刑事聲再個案,卻僅有(10聲再290號)枉法裁判在案,其他尚有五件刑事聲再個案業已超過三個月仍舊尚未裁判之,不符(釋530)釋示之『公正客觀妥適及時的訴訟照護與依法裁判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是請鈞院~~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准為踐行公務監督查復案件進行情形並速予裁判事,並請准為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楊鼎章院長、刑事庭~系爭各件個案的承審合議庭\受命法官~(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七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個案)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8 日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10:57:39 PM起寫 擬於07\08(五)遞寄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星期日2:20:00 A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01:54 AM起寫 擬於 0 7 \ 0 4(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蔣震夷老師:為檢附 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及拙愚覆函,請察照: (07\03寫、7頁)
*職業訓練局:為敬復 貴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事:(07\03寫’ 3頁)
*中區職訓中心蔡孟良主任:為就貴中區職訓中心主辦「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之擬議:(07\03寫、8頁)
*米其林精基廠股份有限公司林敬忠老闆、葉寶蓮老闆娘:若貴公司對「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有興趣,請自行洽詢及報名之擬議:(07\02寫、3頁)
*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失業給付科:為就 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6月24日之保給失字第0060363840號函之個案救濟事:(07\02寫’ 2頁)
*法扶台中分會:對100年05\19法扶救濟案之覆議案補充理由(07\02寫、2頁)
*台中高分院;1 . 對中院(100救55號)補充抗告理由及證據(07\02寫、4頁)
2 . 對台中高分院(93上國一號)應予撤銷原駁回上訴之裁定,並裁定開始實體審判(07\02寫、4頁)
*楊老闆順棧:對皮膚藥膏的再次洽請協助(07\02寫、4頁)
*林永頌大律師:洽請法扶救濟(07\02寫、 頁)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
@案由:為對冤獄三審級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J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C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一、二、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L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 3 . 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訟救濟事項各項款 :):
@案由:為對: 1 .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 2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涉及事先遷異中山館二、三樓的研究室內物件,縱放87年08\13之政大中山館第二次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藍色恐怖鬼火案(Blue Terror)(98年09\28之E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9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52:1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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