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為就 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會101年01\05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254746號函(案號:1000343者),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對大甲分局陳志明警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狀.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星期二10:19:0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0111(三)郵寄送達併行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承辦人:林玖卲、04.2228911123406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
         
案由:為就  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會1010105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254746號函(案號:1000343者),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
1 . 陳志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佐即是家庭暴力防治官陳志明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本人旨揭書狀均已依據並載明訴願法第56條第1項的法定要式,請審辦之;至於同法條第2項之所謂「行政處分書影印本」乙節,茲因大甲警分局根本不敢送達本人,本人並無該行政處分書,無法附具之;至於在狀文內表明「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等情,業已符合法定要式,請察鑑並審辦之!

二、本人10101月上旬書狀參照~~本件尚有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之個案,請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會依據職權洽問大甲警分局對於該國賠案是否踐行國賠協議?  若是,請指定期日通知本人到大甲警分局踐行國賠協議程序之;若否,請大甲警分局製發拒絕賠償處分書之。
三、本人10012月中旬的書狀案由意旨:
案由:為就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  1 . 大甲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陳志明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按:真正事實是「夏妤蓁即是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的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然而該大甲分局卻以「訴願行政救濟」程序檢宋志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審議云云;亦即,請先行確認大甲警分局對於系爭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係「拒絕賠償協議」亦或「移花接木之將國賠請求案轉作訴願案」~~若是前者,請該大甲警分局賜發「拒絕國賠協議證明書」、若是後者,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應予檢還大甲警分局並諭示該分局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程序之!

二、查:引用10012月中旬的國賠請求狀所指摘駁斥之事實理由證據!
再查: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十一、(保護令事件之審理方式)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一切可能影響法官裁定之事實及證據,亦得考量非由當事人所提出,但以其他方式所獲知之事實,並得訊問當事人、警政人員、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別。 
陳志明警員承辦系爭家暴事件係100102425日收案、1107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24237號函檢送正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本分局偵查隊、就是沒有將副本送達兩造當事人之夏妤蓁及夏興國。
再者該案卷有「辦理家暴案件移(函)送台中地方法院檢核表,其中「警局筆錄」有「相對人筆錄」的制式欄位,但是陳志明自10241025收案到1107送案之十多天期間,根本沒有進一步調查訊問,單單積壓卷證就算一條違法失職犯行。  既然有時多天的辦案期間,為何卻連通知相對人夏興國到大甲分局接受訊問的程序也因被訴人陳志明故意而違法剝奪與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三、綜上所述,是請
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救濟事項,督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書面答覆相關事項的救濟個案,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爰以書面聲明\聲請,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承辦人:林玖卲、04.2228911123406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  公鑑:

中華民國1010111日(元旦假期後首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星期二10:28:0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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