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致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案由:為對 貴豐原監理站之: (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
(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及知情權情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關於:100年11月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引用100年12月01日書狀。
二、貴豐原監理站之(1)、101年01月02日.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年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年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年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1 月 11 日
拙愚即是申請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36:5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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