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為就: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之 1 100年10\26(三)16:03來電、2 . 100年10\27(四)15:32來電,資請容許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對大德的覆函\擬向夜市劉老闆洽購搖擺小火車的聲明與擬議陳述.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9:58:44 PM起寫    擬於1028(五)適當時機遞致之


   擬讓售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 是否轉交付  劉老闆的「家後」老闆娘,請由劉老闆自行審酌決定         鈞鑑:

案由:為就: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之  1  1001026(三)1603來電、2 . 1001027(四)1532來電,資請容許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說明:

一、在1007(日)1320由台端出面正式告知『….因某種原因….』等情,『終止』夜市工作的聘僱之後,拙愚一方面試著尋覓其他工作、另一方面也審慎思索自09月中旬以後多次向台端\貴公司提出「擬洽購台端\貴公司讓售之夜市兒童娛樂搖擺小火車」,拙愚經過1022~~1025多次電話聯繫均無著後、1025(二)輾轉搭乘火車及公車親赴頭份建國夜市向台端\貴公司洽請並提出另外購買3.514尺加長型小貨車的相關事項,劉老闆及老闆娘也很明快地在翌日之1026(三)下午提出相關的交易方案內容,並於1  1001026(三)1603來電、2 . 1001027(四)1532來電(2 .款之來電因本人當時並未攜帶手機行動電話以致沒有接到、知悉後為了避免打擾劉老闆及老闆娘做生意時段,是此以本件作為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合計不到一個月期間),容拙愚聲明如夏述事:
²          很感謝劉老闆及老闆娘在九月間的試用與始用(開始雇用),當時正是拙愚山窮水盡拮据困窘苦無收入來源之際,有此「賣體力」夜市工作,如同荒漠甘泉般暫時解決了民生問題,先致謝意!  亦因此,拙愚多次向劉老闆提及:「只要劉老闆或老闆娘認為拙愚不適任等情,可以隨時通知本人明日不用來上班」;18個工作天約領了兩萬元左右(按:0909第一天試作是當日領清$800,亦算一個工作日),能夠讓拙愚度過2個月的生活生存生命維持費(按:因為新購乙台改裝的噴墨印表機$4000元,是故前開工資及獎金大約度過二個月之),再次敬致謝意~~荒漠甘泉、飢餓多日後的止飢糧食是也!

二、本人非常清楚及明確辨別其中的真正表意人~~
1 .
劉老闆VS.本人在車上的對話洽談及其他談話內容(夏稱A款表意)
2 . 老闆娘透過劉老闆以電話「轉達」「告知」本人夏興國的事項(夏稱B款表意)(如:1  1001026(三)1603來電,老闆娘發聲提出指示後,老闆據實轉達告知本人、1009終止聘僱等)
3 . 老闆娘自己的意思表示(夏稱C款表意)(如:1025在頭份夜市及1026下午的談話)
A款表意的表意人為劉老闆、B款表意及C款表意的表意人則為老闆娘,合先陳明!
拙愚夏興國很清楚情事發展與情勢現況(按:老闆娘亦自承做生意很強勢),是此,不會將「A款表意」用作VS.B款表意」及「C款表意」的拙愚主張與提出之。

三、俗稱:「買賣不成仁義在」、「生意交易作不成,人還是要作下去、生命生活生存還是要自立自力維持下去」~~做人就有做人的道理、社會亦有共通遵行的相關規範可資準據!
1 .  本人夏興國從未VS.老闆娘通過電話、也不知其姓名稱呼及行動電話號碼;唯一一次例外,是某次甫自竹北夜市收工收車完成回家路上,劉老闆發現其手機\行動電話不在身上\車上,誤以為遺失,由本人撥打自己的行動電話來查找之,老闆娘接通電話後,本人立刻轉給劉老闆之,才知烏龍一場。
2 .  本人多次邀請劉老闆\老闆娘(夏稱貴公司)光臨舍夏家宅,一直不能如願,日後視機緣之;至於貴公司以若干考量事項不便讓本人到貴公司倉庫看貨(指:買賣標的物之搖擺小火車),本人也不會勉強一定要到貴公司看貨(按:具劉老闆告知,有若干組夜市同好曾經到貴公司看貨),本人以:『是否能將搖擺小火車開到某夜市現場試營運及驗車交貨?』,貴公司以兩層升降機故障,無法升到第二層為由拒絕之;即令如此,拙愚依舊相信貴公司的「貨」是物超所值優惠優待拙愚擬以一次付清$18萬元讓售,1026知情上開開價後,本人也沒有表示「異見」受;只是確認希望能夠讓本人可以在貴公司交貨後能可以馬上上手上工到夜市做生意謀生賺錢之!
3 .
1001026(三)1603來電,老闆娘即時發出指令後由劉老闆轉達告知本人:「確定要買小火車,需先支付拾萬元」、「電瓶等驅動設備需由阿國你上網去購買,我會告知你型號款式」
若是以上開「緊急告知」事項內容作為交易標的,「拾萬元」已經是買賣標的價款約60%~~就算看數十萬以上新車下定金也只是數千元~數萬元不等,約是總價5%以下~~兩者相較,前者誠難接受,亦不符合買賣交易常規。  就算交貨後,也因沒有電瓶(需另購)而無法試營運及驗車,容請另為商確適正方案之!(按:劉老闆1026下午建議拙愚在洽購35頓貨車時要項中古車行老闆要求「試開」、「注意引擎」、「保固其若干期間」….
4 .  
本人到目前為止尚未看過貨,係因相信貴公司在夜市營生二三十年的信譽口碑,斷不可能為了十多萬元的交易壞了名聲(按:十多萬元的收入在貴公司而言大約三星期至一個月就賺回來了)
5 .倘若貴公司仍然願意以拙愚夏興國作為優先讓售搖擺小火車的對象,容本人先以新台幣三萬元做為定金(大約買賣款項的18%),其他款項,則由交貨時一次付清或分兩次付清,由貴公司決定之!
(按:馬場姨丈因其女兒女婿種水果農務而無法洽借35噸貨車,但日前電話允諾資助借支新台幣二三拾萬元之譜)

六、天無絕人之路、拙愚夏興國自己也不會自斷出路,或許山窮水盡「疑」無路之際,就會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出路~~擬以洽購貴公司小火車作為營業謀生賺「某本」(娶妻養家),是考量拙愚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太多(超過一千件),日間工作會因開庭頻率而請假太多,值此機緣能在貴公司轄下夜市工作一個月\十八工作日,知悉貴公司擬讓售搖擺小火車,或許是本人的一條右一「村」的「新」出路,復且,貴公司也願意以接受電話諮詢解答方式提供拙愚日後遇到問題的解答解決管道,望請牽成!

七、茲此聲明!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11:11:25 PM寫畢

                     100          1 0          28     日以後適當時機遞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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