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申請勞保之交通事故傷病理賠給付.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六00:54:55 AM起寫 擬於 1 0 \ 2 4( 一 )遞寄
致 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陳先生(02 23961266#1376) 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就「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件申請職災醫療\傷病給付」個案,就貴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 100年10月14日之保給傷字第100060609770號函指示,續為申請傷病給付事: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10\24(五)收悉:貴勞工保險局100年10月14日之保給傷字第100060609770號函,該函說明一(三)提及:『…..,夏先生後續如仍因上開傷病不能工作且有持續接受治療,且為取得原有薪資,得再檢具傷病給付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併予敘明。』, 惟查:
本人當時是接受職業訓練課程,中華數位科技推廣協會係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職業訓練勞工保險」(概名),此期間有獲得職訓生活津貼,然而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導致的身體傷害等情是有持續治療,且業已寄致貴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審辦之;亦即,請准以06\28第六次醫療為截止日據以理算理賠金額,以資個案救濟事!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二、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陳先生(02 23961266#1376) 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六1:07:25 AM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