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為就冤獄平正之中山門大審判敬述擬議及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10005月以後寄致師尊陳惠馨教授之拙函與書狀.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6:30:3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敬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台北分會、家姐與舍妹. 

案由:為就冤獄平正之中山門大審判敬述擬議及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引用附件檔案,請察鑑!
此係本人近日將對北院8816795….號~~9997..等個案所踐行的個案救濟,請予指正及鼎助之!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1235款之再審是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前述的監察救濟乃是陳請監察委員提起懲戒訴訟的監察救濟陳訴按、至於刑事訴訟則需律師協助拙愚自訴(刑訴法319條以降之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的箝制)(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均以自訴律代並非法扶範圍、夏興國無法提出雙親大人的資力證明來形式上程序上駁回法扶、本人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否准接受夏興國的個案委任);是此,倘若民間司改會認為可行,請就協助夏興國自訴(法扶義務及人權律師協助夏興國自訴)與前述的監察救濟併行,本人0329親交老師及民間司改會林執行長的光碟片及個案卷證有15件聲請協助自訴案的洽請救濟(北院88795號~~9997號、100…..
,請予協助之;本人收到民間司改會所撰的書類後,會以附件作為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的個案救濟,如此的併行,如同「雞尾酒療法」多管齊下,請予鼎助至禱!
必須藉由刑事\懲戒\憲法訴訟救濟程序達致平正冤獄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08月中旬,經由陳惠馨教授電子郵件函知及民間司改會朱小姐電話通知,民間司改會擬以監察救濟程序為之,迄今已超過兩個月,系爭書狀是否已完成?  是否需要拙愚在民間司改會指定的時間北上當面陳述,應該會更直接及效能原則。

四、、據悉:許玉秀大法官即將在9月份卸任。  拙愚寄給老師的書狀資料是用作老師日後撰寫有關「夏興國冤獄實錄與見證」之用(該名稱是拙愚擬制使用),只有一份需返還本人(10001月中下旬所寄之冤民上訴案的上證原本);倘若機緣方便,拙愚北上時,拙愚將該資料影印後,影印本請老師留存參閱,自存原本則請准拙愚攜回之。
拙愚會在許玉秀大法官9月份卸任後,在老師的安排、許大法官的同意,親自向許大法官稟述「夏興國冤獄實錄」及洽請比照「蘇建和案」的評鑑方式,就拙愚個案准為評鑑及協助踐行憲法第7778條之五式訴訟救濟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10月下旬會北上,一方面是看展覽(數位攝影~~將手寫卷證掃瞄上網者)、另一方面係親自具狀與當場控訴(如:北檢與監察院的檢舉),希望能夠與老師及民間司改會法扶義務律師見面與陳述之!

六、<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為之,這是拙愚的冤獄劫難後的生命誓願及踐行書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八、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九、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6:38:5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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