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網路行銷班進退行止者\101年04月09日向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國賠義務機關: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士林地檢署者).doc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星期日3:36:07 PM起寫(浴佛節寄致)、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4\09期日者)
致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國賠義務機關之: 1 .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100年05\13 . 職訓字第1000170067號函檢送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 、 2 . 士林地檢署對於拙愚夏興國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不予踐行國賠協議,爰予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詳請參閱原案卷及附件名片)
相對人: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1 0 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5樓 02.85902686 .法定代表人:林三貴局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引用原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所列述之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引用原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所列述之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引用原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所列述之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
2 . 士檢100他3420號案卷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郭芳煜…等徒眾(詳請調取該案卷)(勞委會訴願會各委員
相對人:
士林地檢署 111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林朝松檢察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士林地檢署綱股檢察官、OOO檢察長(士檢100年10月07日之士檢朝綱100他3429字第28822號函之承辦人、決行人) 地址:100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1年04\09(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對造當事人即是士林地檢署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1年04\09(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 .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2月14日起迄今100年10月底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2月14日起迄今100年10月底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三、關於國賠義務機關之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者:
至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郭芳煜……等徒眾的犯罪事實,引用本人99、100年年間對於被訴人郭芳煜等徒眾犯行所聲請檢察救濟個案及士檢100他3429號案卷,資不贅述。
三、關於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王如玄(勞委會主任委員):
依據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99年12月23日所踐行的『四 合 一 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其中一項就是聲請王如玄主任委員應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惟查:
經過八、九個月了,一具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屬員等犯行,抵觸憲法第16條、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四、關於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
四、關於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
查:依據憲法第16條、刑法第124條之旨,人民的訴願行政救濟權即是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有效能性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期能保障人民享有「受公平審議訴願行政救濟權」之本旨;刑法第124條亦規範「不具公務員」身份之仲裁人,舉輕明重,參與00訴願行政救濟個案審議的訴願會委員亦應有形第124條之規範與適用,以資救濟。 再者,參與審議系爭訴願行政救濟個案之訴願會委員的訴願審議決定~~即使是「訴願不受理」程序決定~~涉及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違法侵害人民訴願行政救濟權者,亦應有刑法第304條(妨害人民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利)之適用與規範,是有本件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本人99年12\23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係指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所涉及的相關犯行(如:刑法第213條),當然構成訴願法的公務機關行政處分係屬違法或不當的訴願行政救濟要件(訴願法1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惟查:
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等人所參與審議「勞委會100年09月02日之勞訴1000011232號「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即屬抵觸前開憲法第16、24條、訴願法第1條、刑法第124、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 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請予:
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等人所參與審議「勞委會100年09月02日之勞訴1000011232號「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即屬抵觸前開憲法第16、24條、訴願法第1條、刑法第124、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 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請予:
本人夏興國為被害人,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踐行: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踐行!
四、關於國賠義務機關之士林地檢署者:
本人夏興國於99、100年間就勞委會的系爭訴願審議個案、國家賠償審議個案,被訴人郭芳煜等徒眾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等情,本人依據法定程序向台北地檢署具狀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在案(按: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程序聲請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與法律扶助之踐行,法組法60條、法扶法4條2項),因管轄權乙節,由台北地檢署轉請台高檢移轉管轄至士林地檢署(簡稱士檢)查辦之,歷經將數個月的「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的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程序,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士檢綱股檢察官、OOO檢察長((士檢100年10月07日之士檢朝綱100他3429字第28822號函之承辦人、決行人)卻以「士檢100年10月07日之士檢朝綱100他3429字第28822號函」(附件一)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參照士林地方法院100年10\25 . 士院景行刻字第1000217121號函卷),違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條1項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亦有抵觸憲法第8、16、24、95、96、9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等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詳參北檢原案卷)。
查: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條1項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與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之職訓局、士林地檢署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其:
1 . 職業訓練局99年1\08 . 職訓字第09900058437號韓、
2 . 士林地檢署(士檢100年10月07日之士檢朝綱100他3429字第28822號函)
認定夏興國盼能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網路行銷班」及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云云,
當然應該由系爭被訴人舉證與指明夏興國的哪一份書面書狀書證有如此的意思表示,以實其說、以明真實。 事實上,本人為了避嫌與避免好心善意的仁人大德的善意:
1 . 豐原上益資訊公司張主任暗示同意本人以旁聽方式上完「學習卷」課程
1 . 豐原上益資訊公司張主任暗示同意本人以旁聽方式上完「學習卷」課程
2 . 中區職訓中心曹主任囑諭輔導課陳姓輔導員轉達本人:「曹主任願意以其職權同意你夏興國可以同期間之日夜間分別上學習卷以及本中心網路行銷班課程」~~本人冤獄劫難12年期間深知做大官的權力慾大起、打起官腔說官話乃是一付「吃人夠夠」、「吃定人民與屬員」~~
是此,在99年10、11月間分別:
是此,在99年10、11月間分別:
1 . 「終止」豐原上益資訊公司的「學習卷」基礎電腦課程
2 . 「期中申請退訓」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班
更可以證明本人並未有『盼能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網路行銷班」及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之意思表示。 為何被訴人有如此認定呢? 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
五、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准為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查: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三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第2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當然是指具體的訴訟個案應該由前開法定之協助法律扶助義務人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亦是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交互作用(INTERACTION),據以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所應踐行的適法性作為與義務之本旨!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之節本: (一)轉介制度:目前本會(法律扶助基金彙集各分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制度,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至本會。 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本會亦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扶助律師之義務:(依)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六二條之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94年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年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註1 )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註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條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註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六、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年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年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相關拙文及相關雙訴救濟案,本件拙文則以概略論述或以引用為之:
1. 犯罪訴追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與忍受~~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支批判論述
2. 自訴人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訴權是應享有法扶救濟之權利 抑或 忍受自訴律代之訴訟救濟權與
財產權之重大限制\剝奪\不利益的義務?
3. 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4. 聲請踐行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洽請檢察官協助聲請人夏興國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用
5. 國家救濟義務
2. 自訴人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訴權是應享有法扶救濟之權利 抑或 忍受自訴律代之訴訟救濟權與
財產權之重大限制\剝奪\不利益的義務?
3. 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4. 聲請踐行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洽請檢察官協助聲請人夏興國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用
5. 國家救濟義務
6. 自訴律代~~自訴案件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以94年08\08釋憲案約30萬字
之旨摘批判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年08\08~~99年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 資不贅述。**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之旨摘批判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年08\08~~99年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 資不贅述。**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0 9 日(04\08浴佛節誌記)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星期日4:35:21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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