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是否准為申請至100年12\21的最後就診日的職業傷病給付;如蒙賜准,請予准辦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申請勞保之交通事故傷病理賠給付.doc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星期四9:33:0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0405(四)遞寄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1000526交通事故是否准為申請至1001221的最後就診日的職業傷病給付;如蒙賜准,請予准辦之: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0526(四)早上騎機車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康林建築工場上課時,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遭該公司員工陳順全(修車師傅)因上班遲到趕時間碰撞等情,另為拙愚夏興國0802(二)下午親赴中華民國數位科技推廣協會之建築工場領取由貴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1000722日之保給簡字第100021152390號函指示更正事項辦理,關於傷病給付申請書的「傷病類別」業已依據貴小組指正的欄位予以更正為『職業傷病』之,其後業經貴勞保局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先後兩次理賠給付:
1 . 5790元、
2 . 304
3 .20002元(依據貴勞工保險局1001214.保給核字第100021276753號函主旨所示:是以發給1000616~~0813之期間者)
致謝!

二、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三、拙愚夏興國1024(五)收悉:貴勞工保險局1001014日之保給傷字第100060609770號函,該函說明一(三)提及:『…..,夏先生後續如仍因上開傷病不能工作且有持續接受治療,且為取得原有薪資,得再檢具傷病給付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併予敘明。』,  惟查:
本人當時是接受職業訓練課程,中華數位科技推廣協會係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職業訓練勞工保險」(概名),此期間有獲得職訓生活津貼,然而因1000526交通事故導致的身體傷害等情是有持續治療,且業已寄致貴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審辦之;亦即,請准以0628第六次醫療為截止日據以理算理賠金額,以資個案救濟事!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持續醫療至1001221為止,是否可以續為申請職業傷病理賠給付,請予賜知;如蒙賜准,請予准辦,以符合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四、依據貴局函示,拙愚夏興國另案檢附傷病給付申請書及診斷書向本局提出申請,請予審查並酌寬核准,以資救濟,俾符勞工保險對於因職業傷病給予事後救濟救助維持最低人性尊嚴生存權基本生活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祈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星期四10:53:39 AM寫畢


補充:

如果本件個案情形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情形(按:職業傷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之列)請准予依據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准予「准為申請領用生活津貼」之濟助,以符合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之憲治法治本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