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黑色貓咪沈宣昀\南檢(101他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5:14:1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郵寄送達(04\23、一之期日)
致 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他1446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署偵辦(101他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相對人:沈宣昀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6. | 台南地檢署 | 101年04\12 | 101他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 | 智股 | 陳本良檢察官、劉家玟書記官 | 101年04月19日下午15:20訊問刑事傳票。(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 |
此亦可從鈞署收到送達人寄回之送達正書即知本件係04\20送達者。 復且04\19午間,本人尚在中檢(101偵6693號)開庭(附件一參照),在事先不知情的情況,無法到署,請察鑑!
(附件二)北院101年04\13 . 北院木民風100訴3737字第1010004952號函: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亦有被訴人黑色貓咪沈宣昀的系爭民訴事件,請查照!
二、關於資助日後庭訊的在途旅費
目前刑事訴訟實務,告訴人比照證人(按:告訴人為事實上的當事人\被害人),是請鈞署日後傳喚本人到署訊問時,請予資助在途旅費之!
目前刑事訴訟實務,告訴人比照證人(按:告訴人為事實上的當事人\被害人),是請鈞署日後傳喚本人到署訊問時,請予資助在途旅費之!
三、關於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黑色貓咪」沈宣昀:
拙愚04\20將近12:00期間以電話聯繫鈞署智股劉家玟書記官,劉書記官告知:「被告昨天請假」云云; 茲因本件係經移轉管轄至被告沈宣昀的住居所在地者,若無重大事由,難能准假之(按:就算被告具狀聲請請假,也要徵得承辦檢察官批示是否同意),亦即,日後庭訊期日,本人會在收到通知後到署配合訊問,同理,也請檢察官能夠諭令被告「切勿以拖延戰術」為之~~無正當理由請假、或請假未獲准者,應指揮法警拘提之!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英文名字之[UranusReleo]
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黑色貓咪」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五、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事件是貴署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他1446號) 公鑑
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他1446號)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2 3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5:33:2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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