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7日 星期六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98年09\28之B件)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 狀請 鈞院: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自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按: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即使鈞院不予撤銷該判決,鈞院亦應依據87、88年間,本人夏興國已取得的自訴權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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