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承審法官 )101年05\25所為(101救75)、(101國簡抗2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與聲明聲請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中地方法院者\對中院(101國簡抗2號)、(101救75號)提起抗告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星期五3:10:22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6\04(一)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承審法官 (101救75)、(101國簡抗2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承審法官 )101年05\25所為(101救75)、(101國簡抗2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與聲明聲請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抗  告  救  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裁定(101救75號)、(101國簡抗2號)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原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檢署
詳卷

本件書狀之補正程序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之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一、緣:101年06月01日(五)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承審法官)101年05\25所為(101救75號)、(101國簡抗2號) 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三、關於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指摘: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
Q5:
民事事件上訴第三審,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是否能協助之?
答: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466條之1、第466 條之2)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解釋字號】
釋字第229號
【解釋日期】77/07/29
【解釋文】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用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鈞院101年05\25所為前開兩紙裁定之主文:
1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國9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2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國9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再者,原裁定並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所揭櫫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即,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事。
四、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年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年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年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12月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年11月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12月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年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號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號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號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訴願\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六、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地二庭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承審法官 (101救75)、(101國簡抗2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附件一: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年06月18日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證明書
附件二:台中市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申請書(就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04     日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星期五3:14:34 PM寫畢






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收受書狀書類的目錄頁\101年06月01日(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doc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星期五1:38:50 PM起寫、
**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記    事    要    旨

01.
最高法院
101年05\24
101台聲40號
刑六庭
石木欽、段景榕、周煙平、洪兆隆、洪佳濱
聲請人夏興國因公共危險案,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一00台聲五二號),聲請分案並並速為裁判,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02.
最高法院

101年05\25
101台抗四三四號
刑二庭
謝俊雄、魏新和、陳世雄、吳信銘、徐文亮
抗告人夏興國因因公共危險案,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九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1聲再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03.
最高法院書記廳

101年05\24
101台刑主二字第321號
刑二庭
邱廣文書記官
查:夏興國因因公共危險案聲請再審抗告案業經本院于本年五月二十四日以(100台抗434號)裁定在案,資先將裁定主文通知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04.
台高院

101年05\25
(101抗432號)
民十庭\真股
張宗權、周玫芳、陶亞琴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台北地方法院(100年救字第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5.
台中高分院

101年05\25
(101抗114號)
民五庭\辨股
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台中地方法院以(101訴2798)及101年04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6.
台中高分院

101年05\25
(101聲38號)
民五庭\辨股
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3月13日本院以(101聲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101聲48號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枉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抗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07.
最高檢
101年05\30
台莊字第1010007907號
莊股
黃世銘檢察總長、裝股檢察官
台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詳予審核,認與非常上訴法定要件不合,歉難辦理,請查照。

08.
北院

101年05\25
北院木文人字第1010004276號函
文書科人股
吳水木院長、文古書記官
台端所陳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09.
中院

101年05\25
101國簡抗2
民二庭\儒股
王銘、吳崇道、黃炫中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中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本院以(101國簡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10.
中院

101年05\25
101救75號
民二庭\儒股
王銘、吳崇道、黃炫中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中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國簡抗2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11.
中院

101年05\28
中院彥民剩101就48字第56262號函
民二庭\勝股
李彥文院長、王銘庭長決行
檢送本院(101就48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案卷及有關文件,請查收。

12.
屏院潮州簡易庭

101年05\22
101潮簡就3號
子股
王致傑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潮州鎮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13.
台中市政府

101年05\29
府授法訴字第1010091210號函

法制局
何世杰
有關台端因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事件電子郵件請求影印訴願卷宗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14.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余慧靜
核算土地增值稅的函覆

15.
玉山銀行信用卡中心




繳費通知

16.
中華電信豐原營運處




繳費通知

17.
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通知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星期五2:27:41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