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案由:為請就101年04\18民事起訴法救濟事件~~相對人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業經鈞院(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之101年03\27調解期日,兩造當事人無法合意成立~~請准予: 1 . 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裁判 2 . 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請准所請旨揭之訴訟救濟事項:相對人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業經鈞院(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之101年03\27調解期日,兩造當事人無法合意成立~~請准予: 1 . 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裁判 2 . 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請准所請旨揭之訴訟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於相對人李文成因中院(101司中調527號)(對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之調解不成立之101年04\18業已提起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0:28:2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  鈞鑑:

案由:為請就101年04\18民事起訴法救濟事件~~相對人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業經鈞院(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之101年03\27調解期日,兩造當事人無法合意成立~~請准予:
1 . 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裁判
2 . 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請准所請旨揭之訴訟救濟事項:

(主位)訴 訟 聲 明 暨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詳卷)

(備位)訴 訟 聲 明 暨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詳卷)
起訴人即是被害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夏興國 (詳卷)

相對人:李文成(音)(詳卷: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佳愛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案卷,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以其陳報的通訊地址為之,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相對人李文成(音)的手機行動電話:0980390566    09333825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裁判:

101年06\02(六)晚間23:00以後,本人專程自后里家宅親赴相對人李文成(音)設攤之豐原葫蘆夜市,原擬將潮州鎮公所在系爭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國賠事件所提出的書狀與書狀提供相對人李文成影印或參閱並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和解…等情,惟因李文成不領情、認為沒有必要云云;是此,本件應以民事訴訟的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為之對治。

101年04\18業已提起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迄今已經一個多月了,請准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裁判。


二、關於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因證人均在屏東縣的鄉鎮,聲請鈞院以遠距訊問或囑託潮州簡易庭民事法官或潮州警分局訊問之,核先陳明@!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C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另因潮州鎮公所所提供之資料亦無C2區之10之黃淳哲的通訊地址;詳請鈞院向另案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年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年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年06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
「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本件比較單純,李文成的侵權行為較輕微,請依據主位訴訟聲明方式裁判;同理,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侵佔…等犯行,請依據備位訴訟聲明方式裁判!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院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會對兩造的訴訟聲明做成裁判,請察鑑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關於:1 . 聲請鈞院准予試行和解或調解:
1 . 關於:聲請鈞院准予試行和解或調解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李文成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關於相對人李文成(音)日後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請將繕本郵寄或電子郵件送達拙愚夏興國之(本項可由鈞院以裁定或開庭傳票註記之),以資拙愚針對相對人提出的答辯意見提出本人的論述與指摘,以利個案事件順利順暢進行之!


四、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年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90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101年02、03月以後亦以民事調解程序、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救濟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之12以及C2之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應由相對人李文成賠償之。
其他:引用貴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之聲請調解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六、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李文成之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李文成不願書寫書面證明等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李文成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1 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2:12:30 PM寫畢

案由: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1..100年09月間電子郵件中恐嚇夏興國、捏造不實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2 . 100年10\24事件,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及家暴罪、捏造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鈞院訂於101年06月04日早上開庭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爰依聲明與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夏麗娟誣告夏興國傷害家暴妨害名譽....等犯行者)(即是中院民事庭順股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者).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9:26:06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以及06\04(一)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遞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順股承審法官(101訴119號):

案由: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1..100年09月間電子郵件中恐嚇夏興國、捏造不實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2 . 100年10\24事件,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及家暴罪、捏造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鈞院訂於101年06月04日早上開庭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爰依聲明與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詳參原起訴狀者)

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以普通法院管轄繫屬審理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為例(按:家事訴訟事件兼有家事、民事、刑事的綜合性質、如同智慧財產法院亦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訴訟的綜合性質),是就系爭訴訟個案經過合法調查審理訴訟程序據以確認被訴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程序。
民事訴訟事件係以「侵權行為」為主(民法184條以降參照)、刑事訴訟案件則係因「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的規範,係以處罰「嚴格恪遵法律保留之法定行事犯罪」為據;吾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有以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機能,兼行刑事與民事訴訟的機能,據以確認被訴人的民事與刑事責任之;亦即,刑事犯罪兼有刑事與民事責任、刑事犯罪一定是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同理,民事侵權行為
「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核先陳明!

本件民事訴訟事件~~拙愚以被害人指摘控訴被訴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惟查:本人若以刑事訴訟程序對治,夏家大概又要毀了一次~~基此,本人以民事訴訟程序訴究被訴人夏麗娟的民事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嚴重侵權行為),給予夏麗娟最基本的警惕!
夏麗娟以刑事訴訟、家事訴訟程序誣告本人夏興國涉及:家暴、傷害,並捏造夏興國向夏麗娟借錢借不到多次辱罵恐嚇夏麗娟等情事(按: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業經中院暫時保護令誤信迄今仍舊現在進行式中)。
這是本人所不能接受的莫須有極大羞辱(按:其他事項都還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第N次饒恕夏麗娟)
;更令拙愚憤怒與不能原諒夏麗娟的是101年03\07調解期日進行程序時夏麗娟對於上開事項的辯解(按:夏麗娟用手機全程錄音)~~請自行向夏麗娟查證之~~為何夏麗娟已經是四十歲的中年婦女了,竟然在家事刑事訴訟程序的製作筆錄有如此大的荒謬鬧事行徑呢?
這也是日後夏麗娟面對民事訴訟程序所必須妥適審慎應對之關鍵事項!
切記&慎行!

『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註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而本件的調解程序之本旨業於前述聲明與聲請救濟甚詳,相對人夏麗娟應該體悟聲請人\被害人夏興國的用心良苦孤心詣旨。

二、101年03、04月間均以書狀之以表列方式將相對人夏麗娟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指摘之,請予引用之,資不贅述!:
至於相對人夏麗娟的侵權行為\刑事犯罪,本人亦在前開的書狀表列予以指摘在案;101年06月04日審理言詞辯論期日議會以詰問辯論的法定程序為之!

三、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順股承審法官(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0 4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0:01:47 A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