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為就:1 . 申請人夏興國日前申請國民年金所達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案,后里區公所以100年10\24之后區社字第1000017616號函知『經核不符補助規定』,法定期間內申復行政救濟事,請准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事: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0\25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080735號函、內政部社會司100年10\17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聲明與聲請行社會救助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案.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11:19:09 PM起寫  擬於1 0 \ 3 1 (一)遞寄  檔案名稱:不符后里區公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駁回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國民年金所達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案,法定期間內申復行政救濟事:

                                   
致  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社會課(國民年金業務承辦人黃莉婷)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國民年金申復案件之管轄承辦單位\承辦公務員)
副本: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社會課(特殊家庭境遇\社會救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業務承辦人)轉呈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特殊家庭境遇\社會救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業務承辦公務員)
案由:為就:1 . 申請人夏興國日前申請國民年金所達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案,后里區公所以100年10\24之后區社字第1000017616號函知『經核不符補助規定』,法定期間內申復行政救濟事,請准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事: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0\25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080735號函、內政部社會司100年10\17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聲明與聲請行社會救助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100年1 0 月 2 8 日(五)收悉:1   貴后里區公所100年10\24之后區社字第1000017616號函、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0\25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080735號函、10\21(五)收悉內政部社會司100年10\17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資以冤獄劫難被害人脫離冤獄狀態後我活著控訴!不情陷狀,聲明與聲請行社會救助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憲法保障人民生存生活生命權之憲治法治本旨,辦理系爭個案事件准為社會救助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查:1   貴后里區公所100年10\24之后區社字第1000017616號函說明二以:『距國民年金法第12條2項及本法施行細則13、14條規定審理,『台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超過本(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20666元之規定。』,經核不符補助規定云云,惟查:
所謂:『台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超過本(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20666元之規定。』乙節之: 1 . 計算標準為何?  2 . 系爭家庭成員人別何如?   3. 家庭總收入之總和又是多少?…均未有說明及相關事實理由證據佐證,核為理由不備\事實錯誤等違憲違法犯行。
再查:依據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每位中華民國國民的戶籍僅能有一個、不得有雙重戶籍的情形(即是周延\互斥原則),亦即,本人夏興國為獨立戶,僅需提供本人的相關資料即可,自87年08\13冤獄劫難迄今13年有餘,均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為何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99年12\25以前為台中縣政府社會局者)依舊否准系爭個案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補助,抵觸憲法第15條、152、155…等條及國民年金社會保險開辦之本旨。

三、為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難過的年關雖然已度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四、查:后里區公所、台中縣政府(99年12\25以前者)、臺中市政府在在違犯並抵觸憲法15、152、155…等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6月~~10月間寄致:1 . 后里區公所、 2 . 內政部、 3 . 行政院、4 . 總統府、 5 .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6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雙願~~請願與訴願~~救濟案的救濟是向即為:
²          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
²          協助拙愚遷移戶口並遷入該處所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²          安排適正的居住處所(類同遊民安置者)
²          其他(引用系爭個案書狀之救濟事項)
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本人脫離冤獄狀態(99年08月13日)後隨即在同年月18日向后里就業服務台申請就業媒合及登記,均無法尋覓適當工作、自行閱報找工作、上網104人力銀行等求職網站覓職數百次,均是尋覓無著。
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若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於憲於法有違。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
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1 . 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
2 . 請准拙愚夏興國在貴公務機關及首長\承辦人協助,將拙愚戶口遷移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遷入該處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權!  亦可讓系爭公務機關首長之邱文宏、胡志強、江宜樺、吳敦義、馬英九以法定代表人承負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讓本人夏興國以國家主人『分享』公僕(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的薪俸收入,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3.  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4 .
系爭個案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查:后里區公所、台中縣政府(99年12\25以前者)、臺中市政府在在違犯並抵觸憲法15、152、155…等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對於拙愚夏興國申請之:

五、日前(100年10\24)發生的個案事件:
查:舍妹夏妤蓁(原名夏麗娟)~~95年間曾參選后里鄉民代表,以64票落選者~~在100年10\21午間時分(約12:40~13:30)以:
1 .
本人夏興國99年09月間由三樓前段移住三樓後段房間
2 . 本人夏興國將99年9、10月間夏麗娟97年無預警遷入外埔所遺留在其三樓的物件予以打包,並於100年七月下旬搬移至四樓的庫房鐵架置放(按:連同大姊\二姐者,均依人別分別打包並註明人別)
3.  夏麗娟為了達致『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慫恿家君國民黨將夏興國『趕出去』
4 . 夏麗娟100年10\24捏造傷勢栽贓本人夏興國「傷害罪」並在義里派出所提出告訴並製作警訊筆錄(按:本人是在夏麗娟依據刑訴法88條之現行犯被逮捕狀態下拉其手要到派出所,沒有碰觸夏麗娟其他身體部位)(詳參本人100年10\24約18:00在義里派出所的言詞陳述,該警訊比錄音承辦警員不敢據實登載而終止製作之)
5 . 其他(引用先前各函)
夏麗娟已經是第N次主動挑釁製造事端來「鬧事」,本人夏興國也會在10\30(日)家庭餐聚後以先前業已「聲明」的方案來「對治」夏麗娟之!
放心好了,只要檢察官\法官訊問本人,本人會聲請傳喚高基讚議員極其相關助理(100年02月下旬到后里戶政事務所「關心」的陳小姐、100年10\19日晚間到后里家宅的某位男性助理……),本人亦會把相關書狀撰寫繕打好後POST發佈到「夏興國的部落格」之!  讓全世界的網友都能夠看到「夏麗娟猙擰醜陋的真面目」(按:本件拙函亦會POST上網之)
本人前述『為對拙愚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所積欠后里家屬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之證 明 書 :』
『為對拙愚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所積欠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之證 明 書 :』
分別提示雙親大人、電子郵件傳遞大姊及二姐、10\25下午郵寄馬場姨丈大人在案;家君國民黨閱後不願意簽名、母親則有簽名、洽請大姊及二姐在10\30(日)家庭餐聚期間予以簽名之(按:原擬10\30家庭聚餐因故取消,擬在11月上旬為之);本人會在完成上開程序後以影印COPY程序分別分送有簽名的債權人\見證人(按:不願意簽名確認者,本人也不會將COPY本交付之)
亦即,本人夏興國因為冤獄劫難期間積欠數百萬以上的金錢債\親情債\人情債之「負債」不情陷狀,復因拙愚夏興國冤獄12年劫難期間(87年08月13日起至99年08月13日止)因為受到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的最高及無限期恐怖凌虐之絕對隔離\不准下工場作業(按:冤獄12年劫難期間之在工場作業只有243天),以致無法藉由作業勞作金維持最低標準之生活生命生存基本人權的開銷支出,在后里家屬的長期挹注支援下給予生活費度過漫漫長長的冤獄12年劫難期間,此期間所積欠后里家屬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以每個月新台幣一萬元計列(按:親情債是無法用金錢衡量計算、金錢債者則可從會客送入保管金生活費、郵政匯票\現金袋寄入的保管金生活費查稽之,是此,以以每個月新台幣一萬元計列,並自87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拙愚夏興國自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後,原擬寄居后里家宅三個月,惟因:尋覓工作因為十多年的空白期間,且前述之冤獄12年劫難期間絕對隔離之不准下工場作業等情,就連加油站、連鎖超商…的時薪人員兼職工作也苦覓無著、復因在台北地區尚未找到適當的居住處所,且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平正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個案的裁判書類送達處所之需要,目前尚不能去作遊民,只好「暫時借宿」后里家宅的不情陷狀,此係獨立戶夏興國的「暫時借宿」的實然面,關於相關的食宿費、房租費、水電費…等,亦以每個月新台幣一萬元計列之,並自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綜上,拙愚夏興國目前的「無收入」、「無工作」、「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后里區公所、台中縣政府(99年12\25以前者)、臺中市政府在在違犯並抵觸憲法15、152、155…等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駁斥指摘之!


六、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社會課(國民年金業務承辦人黃莉婷)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國民年金申復案件之管轄承辦單位\承辦公務員)
副本: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社會課(特殊家庭境遇\社會救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業務承辦人)轉呈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特殊家庭境遇\社會救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業務承辦公務員)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3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被害人脫離冤獄狀態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星期日00:10:01 AM寫畢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為就: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之 1 100年10\26(三)16:03來電、2 . 100年10\27(四)15:32來電,資請容許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對大德的覆函\擬向夜市劉老闆洽購搖擺小火車的聲明與擬議陳述.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9:58:44 PM起寫    擬於10\28(五)適當時機遞致之


致   擬讓售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 是否轉交付  劉老闆的「家後」老闆娘,請由劉老闆自行審酌決定         鈞鑑:

案由:為就: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之  1  100年10\26(三)16:03來電、2 . 100年10\27(四)15:32來電,資請容許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說明:

一、在10\07(日)13:20由台端出面正式告知『….因某種原因….』等情,『終止』夜市工作的聘僱之後,拙愚一方面試著尋覓其他工作、另一方面也審慎思索自09月中旬以後多次向台端\貴公司提出「擬洽購台端\貴公司讓售之夜市兒童娛樂搖擺小火車」,拙愚經過10\22~~10\25多次電話聯繫均無著後、10\25(二)輾轉搭乘火車及公車親赴頭份建國夜市向台端\貴公司洽請並提出另外購買3.5噸14尺加長型小貨車的相關事項,劉老闆及老闆娘也很明快地在翌日之10\26(三)下午提出相關的交易方案內容,並於1  100年10\26(三)16:03來電、2 . 100年10\27(四)15:32來電(2 .款之來電因本人當時並未攜帶手機行動電話以致沒有接到、知悉後為了避免打擾劉老闆及老闆娘做生意時段,是此以本件作為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合計不到一個月期間),容拙愚聲明如夏述事:
²          很感謝劉老闆及老闆娘在九月間的試用與始用(開始雇用),當時正是拙愚山窮水盡拮据困窘苦無收入來源之際,有此「賣體力」夜市工作,如同荒漠甘泉般暫時解決了民生問題,先致謝意!  亦因此,拙愚多次向劉老闆提及:「只要劉老闆或老闆娘認為拙愚不適任等情,可以隨時通知本人明日不用來上班」;18個工作天約領了兩萬元左右(按:09\09第一天試作是當日領清$800,亦算一個工作日),能夠讓拙愚度過2個月的生活生存生命維持費(按:因為新購乙台改裝的噴墨印表機$4000元,是故前開工資及獎金大約度過二個月之),再次敬致謝意~~荒漠甘泉、飢餓多日後的止飢糧食是也!

二、本人非常清楚及明確辨別其中的真正表意人~~
1 .
劉老闆VS.本人在車上的對話洽談及其他談話內容(夏稱A款表意)
2 . 老闆娘透過劉老闆以電話「轉達」「告知」本人夏興國的事項(夏稱B款表意)(如:1  100年10\26(三)16:03來電,老闆娘發聲提出指示後,老闆據實轉達告知本人、10\09終止聘僱等)
3 . 老闆娘自己的意思表示(夏稱C款表意)(如:10\25在頭份夜市及10\26下午的談話)
A款表意的表意人為劉老闆、B款表意及C款表意的表意人則為老闆娘,合先陳明!
拙愚夏興國很清楚情事發展與情勢現況(按:老闆娘亦自承做生意很強勢),是此,不會將「A款表意」用作VS.「B款表意」及「C款表意」的拙愚主張與提出之。

三、俗稱:「買賣不成仁義在」、「生意交易作不成,人還是要作下去、生命生活生存還是要自立自力維持下去」~~做人就有做人的道理、社會亦有共通遵行的相關規範可資準據!
1 .  本人夏興國從未VS.老闆娘通過電話、也不知其姓名稱呼及行動電話號碼;唯一一次例外,是某次甫自竹北夜市收工收車完成回家路上,劉老闆發現其手機\行動電話不在身上\車上,誤以為遺失,由本人撥打自己的行動電話來查找之,老闆娘接通電話後,本人立刻轉給劉老闆之,才知烏龍一場。
2 .  本人多次邀請劉老闆\老闆娘(夏稱貴公司)光臨舍夏家宅,一直不能如願,日後視機緣之;至於貴公司以若干考量事項不便讓本人到貴公司倉庫看貨(指:買賣標的物之搖擺小火車),本人也不會勉強一定要到貴公司看貨(按:具劉老闆告知,有若干組夜市同好曾經到貴公司看貨),本人以:『是否能將搖擺小火車開到某夜市現場試營運及驗車交貨?』,貴公司以兩層升降機故障,無法升到第二層為由拒絕之;即令如此,拙愚依舊相信貴公司的「貨」是物超所值優惠優待拙愚擬以一次付清$18萬元讓售,10\26知情上開開價後,本人也沒有表示「異見」受;只是確認希望能夠讓本人可以在貴公司交貨後能可以馬上上手上工到夜市做生意謀生賺錢之!
3 .
100年10\26(三)16:03來電,老闆娘即時發出指令後由劉老闆轉達告知本人:「確定要買小火車,需先支付拾萬元」、「電瓶…等驅動設備需由阿國你上網去購買,我會告知你型號款式」。
若是以上開「緊急告知」事項內容作為交易標的,「拾萬元」已經是買賣標的價款約60%~~就算看數十萬以上新車下定金也只是數千元~數萬元不等,約是總價5%以下~~兩者相較,前者誠難接受,亦不符合買賣交易常規。  就算交貨後,也因沒有電瓶(需另購)而無法試營運及驗車,容請另為商確適正方案之!(按:劉老闆10\26下午建議拙愚在洽購35頓貨車時要項中古車行老闆要求「試開」、「注意引擎」、「保固其若干期間」….)
4 .  
本人到目前為止尚未看過貨,係因相信貴公司在夜市營生二三十年的信譽口碑,斷不可能為了十多萬元的交易壞了名聲(按:十多萬元的收入在貴公司而言大約三星期至一個月就賺回來了)
5 .倘若貴公司仍然願意以拙愚夏興國作為優先讓售搖擺小火車的對象,容本人先以新台幣三萬元做為定金(大約買賣款項的18%),其他款項,則由交貨時一次付清或分兩次付清,由貴公司決定之!
(按:馬場姨丈因其女兒女婿種水果農務而無法洽借35噸貨車,但日前電話允諾資助借支新台幣二三拾萬元之譜)

六、天無絕人之路、拙愚夏興國自己也不會自斷出路,或許山窮水盡「疑」無路之際,就會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出路~~擬以洽購貴公司小火車作為營業謀生賺「某本」(娶妻養家),是考量拙愚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太多(超過一千件),日間工作會因開庭頻率而請假太多,值此機緣能在貴公司轄下夜市工作一個月\十八工作日,知悉貴公司擬讓售搖擺小火車,或許是本人的一條右一「村」的「新」出路,復且,貴公司也願意以接受電話諮詢解答方式提供拙愚日後遇到問題的解答解決管道,望請牽成!

七、茲此聲明!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11:11:25 PM寫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0      月    28     日以後適當時機遞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