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敬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社會系故忠華教授 鈞鑑: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台北分會、家姐與舍妹.、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案由:敬復 老師 1 0 0 年 1 1 月 1 2 日電子郵件: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敬復師尊陳惠馨教授10011月以後的電傳電子郵件之拙函.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六10:56:0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敬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社會系故忠華教授    鈞鑑: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台北分會、家姐與舍妹.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 

案由:敬復  老師 1 0 0 1 1 1 2 日電子郵件:
 說明:

一、1031(一)、1111分別電洽政大吳校長的秘書黃小姐(分機62021)得到回覆:『吳校長原則上同意安排時間地點與夏先生你會面,….,會有其他師長陪同,,詳細情形另行通知夏先生。』(概意);拙愚當時也提出擬議:『如果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社會系故忠華教授有意願與會,請徵得兩位師長同意後邀請參加與會之。』~~資請老師及顧老師賢伉儷屆時若能播出時間與會,請予蒞臨指導!

二、關於老師1112電子郵件大函提及:「我接獲司改會來信提到將會在近日安排去監察院陳情。
司改會的律師將著重在興國的案件中,針對火場鑑定報告提出質疑。如何細節處理我還不是太清楚。但是他們顯然認為火場鑑定是關鍵。
這些律師很有經驗且富人道思想,他們願意為興國的案件努力。
我非常感謝。我很希望興國的案件可以有一個水落石出的可能。讓興國有機會從這個12年的夢魘走出來。」(節本)
本人尚未收到民間司改會的通知,會在1114(一)該會上班日時以電話及電子郵件洽詢查證之;如果安排得宜,希望民間司改會赴監察院陳情乙事,能夠與說明一之政大吳校長的會面同一期日完成之。
倘若民間司改會林執行長\夏興國個案的法扶律師願意參與蒞臨「夏興國VS.政大吳校長的會面」,本人當然歡迎,此節尚須經由吳校長的同意及進一步安排確認,請查照!

三、關於舍妹的個案,原本在0912中秋節誌記的拙函\附件與聲明就已經非常明確地讓夏麗娟自省字勵…..,(副本均有交付家姐夏桂英、夏春湘,1102另郵寄表妹廖素秋),很遺憾的是夏麗娟製造事端又鬧事,,慫恿家君把本人趕出去后里家宅….….1024竟然惡人先告狀(夏麗娟連番辱罵羞辱且丟椅子攻擊本人),本人以現行犯逮捕夏麗娟擬送交派出所員警查辦,家君百般阻擾\夏麗娟則拉助紗門不放,….,夏麗娟竟然先後栽贓本人「家暴」、「傷害」,本人原擬在法庭的訴訟攻防來修理夏麗娟之,讓其瞭解「傲人就是自辱\自取其辱」(<水滸傳>之小旋風柴進指責護院武師洪教頭的節錄);想必是「告不成\成不了案」~業已兩個多星期了,還未有進一步的通知。
茲因自10003月上旬以迄1024的前述個案,請老師審酌,日後關於拙愚的個案,請老師電子郵件副知家姐夏桂英\夏春湘即可,勿須副知舍妹夏麗娟之。

四、拙愚自脫離冤獄狀態後多次向政大吳校長洽請面見乙事,係要確認吳校長要當「公親」或「事主」~~要當「公親」需要有「大義滅親」、「剷奸除惡」、「對於所轄制之政治大學犯法瀆職公務員以三大行業之製造業\修理業\屠宰業以及三部曲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涉及8702140813之一、二次中山館火案的犯行行為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吳校長應踐行公務機關首長依據職權\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權義,將系爭政大犯法瀆職公務員(簡稱政警被訴人)(警察涉案係由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的查辦權義)先行停職或送請監察院彈劾懲戒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若是吳校長要當「事主」,,以「大親滅義」包庇一干人犯\政警被訴人~~本人會依據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對於政大的吳思華\鄭瑞城\鄭丁旺等歷任校長、臺北市政府郝龍斌\馬英九\陳水扁等歷任市長涉犯憲法第16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等違憲違法犯行,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第N次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業已提出詳細卷證及中山門大審判\夏興國冤獄實錄的光碟片供參超過7個月期間了(1000329迄今),吳思華校長\郝龍斌市長應該作一個正當正確正義的選擇行止,請察鑑\亦請勿自誤!

五、真的很奇怪~~本人在GOOGLE網路上查找[uranusreleo]’[夏興國事件],發現署名「黑色貓咪」、「zanble」的網友(按:依其網路文章的敘述,應是政大學生畢業者),竟然莫須有栽贓本人夏興國87年~8月間多次在政大宿舍內外「試燒」云云。(均引用附加檔案及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
查:在870520政大校慶期間,甫新任的指南派出所所長胡義明(自文山一分局二組巡官調任)詢問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關於『夏興國的住處』,蕭敬義告知胡義明「夏興國住在慈光寺」云云,(按:本人當時是在趕寫論文兼以若干斷斷續續不長的工作)。  亦即,本人寄宿在距離政大一公里多的慈光寺,也能在案發若干年後(指夏興國冤獄劫難後)來捏造\莫須有栽贓本人夏興國87年~8月間多次在政大宿舍內外「試燒」云云。
更離經叛道的是:本人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分別向台北地檢署\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民事訴訟,迄今均不敢開庭~~難道以犯罪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都享有「豁免權」、「免責權」的包庇縱放逍遙法外的憲法與法律所不許犯行嗎?
最弔詭的是:第一次中山館火案(870214者)據悉是將吳烟村研究室燒毀帶進、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燻黑云云(參閱8703月的政大自強報),,政大校警在案發後若干時間巡邏後發現火警,「緩慢」開門以滅火器撲滅(前揭之自強報),,經過大約40分鐘後又發現有火光,以相同方式撲滅(前揭之自強報)。…..,主要目的是將本人研究室內物件洗劫搶撂後打包、8703月上旬在政警被訴人「辦假案」方式,強要本人到文山一分局作「假筆錄」(任翔小隊長、徐姓員警),….,但是台北市消防局及台北地檢署負責火災搶救及犯罪訴追的權責管轄機關\公務員竟然均沒有收到報案\分案的紀錄。   此證明:第一次中山館火案(870214者)乃是政警被訴人「放假火」(事先將吳烟村的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構陷夏興國及前開的打劫搶撂夏興國宿舍內物件之陰魔鬼計!
查:吳烟村乃是拙愚在政大中山所碩士生期間的「倒師」,倘若其研究室內物件果真因為第一次中山館火案(870214者)而遭燬損殆盡,應該以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復且此係「火案」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必訴罪,即使沒有被害人告訴,檢方\台北地檢署亦應主動檢舉查察\分「偵」字案偵辦之。然而卻是吳烟村並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台北地檢署也未有分案偵辦、臺北市消防局也未收到報案電話。據此證明:第一次中山館火案(870214者)乃是政警被訴人「放假火」(事先將吳烟村的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構陷夏興國及前開的打劫搶撂夏興國宿舍內物件之陰魔鬼計!
六、第二次中山館火案(870813者)更是陰魔鬼計:(均引用附加檔案及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
1.           當時是政大資訊系\國貿系升大四生吳志聰\李採蓮在8708130030就已經目擊A君走出中山館且差點跌個踉蹌(引用兩人相關筆錄);吳志聰追逐君、李採蓮通報政大校警及110報案『中山館有人侵入遭竊』(概意)、約0035在政大精神堡壘的王才祐\劉怡君發現中山館內有不名明滅現象疑似火光,亦是通報政大校警及110119報案『中山館疑似火案』(概意),….,然而:台北市消防局是0057接獲報案(火調報告書)、警方勤務中心一時許接獲報案(黃天祥870826真查筆錄)~~政警被訴人積壓湮滅前述的「竊案」、「火案」報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才在0057、一時許通報消防局\警方勤務中心
2.           董保城\蕭敬義(政大總務長、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尚未接獲通報就已經準備好「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提供前開之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指認,四人均稱『不能確定A君就是夏興國』;蕭敬義偕同胡義明「唱雙簧」栽贓「夏興國涉有嫌疑」云云,隨即趕赴慈光寺「照劇本演戲」。    須知: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均身負重認為戶校園安全\社會治安的重任,竟然積壓湮滅報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在先、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在後,此係政警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證明與真正事實。
3.           台北市消防局0057接獲報案、0104抵達中山館火場現狀『現場無濃煙』。  須知:0104抵達中山館火場時間是火案延燒最猛烈之際(因為前開的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犯行以及尚未射水撲滅),當時現場「現場無濃煙」云云~~據此可溯證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紙類物件燃燒時會產升大量的濃煙(此為人人皆知的經驗法則、生活之勢),既然第二次中山館火案的燃燒現象「現場無濃煙」,其燃燒客體乃是「燃燒後會產生濃煙的物件」、但決不是「紙類物件」;再者中山館的研究室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並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或民事損賠起訴、也未提出損失清單,依據法諺『未經法院證明的事項事實視為不存在。』,當然證明: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內物件並未受火燃燒、而是政警被訴人先將該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  此從李酉潭880623冤獄二審筆錄:『尚有數間研究室內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得到證明之。   這也是本人將研究室使用人列為被訴人\幫助犯之原因事實(提供伊等所使用的研究室供作構陷夏興國冤獄之用)
4.           其他((引用附加檔案及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

七、綜上所述,郝龍斌市長\吳思華校長應該明辨慎思篤行\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的做出正當正確正義的選擇行止之!

八、、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九、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六(國父誕辰紀念日誌計)1:04:02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師尊陳惠馨教授所電傳的電子郵件.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六10:52:33 AM(收悉後改存法扶救濟資料夾)
興國及大家好


這封信僅寫給興國及興國的家人

我接獲司改會來信提到將會在近日安排去監察院陳情。
司改會的律師將著重在興國的案件中,針對火場鑑定報告提出質疑。如何細節處理我還不是太清楚。但是他們顯然認為火場鑑定是關鍵。
這些律師很有經驗且富人道思想,他們願意為興國的案件努力。
我非常感謝。我很希望興國的案件可以有一個水落石出的可能。讓興國有機會從這個12年的夢魘走出來。

興國從監獄出來,要適應在外的生活,實在非昌需要家人很多的支持與諒解。他在13年前突然被帶進警察局並直接就進入監獄12年。
對他而言這是很大的創傷與驚嚇。他能夠出獄並在目前的狀況
是一個奇蹟。我看到他非常非常辛苦的努力著為自己找出路。

我也希望興國要嘗試瞭解父、母親及兄弟姊妹的焦慮與擔心。
他們太擔心你了,因此有些時候可能看起來對你有所苛求。但是他們實在非常愛你,想要幫助你,卻不知如何才好(因為你有時候蠻固執與堅持的)

我知道興國非常想要做一個孝順的人,他在本質上是希望與人為善
也非常希望自己是個正直的人。

他現在處於需要跟人借款的處境及在家裡生活的困境。他內心有很多焦慮。我看到他很認真的想要找到工作,卻不得其門而入。另外他出獄到今天找工作受到許多的挫折,實在非常辛苦。

興國我覺得你將自己的父親稱為國民黨非常不妥。他或許因為太焦慮你的處境,因此不知如何面對你。其實他跟你在很多時候一定也一樣徬徨。我可以想像他做為父親的焦慮與不知如何是好。

我忘了告訴興國,上次再興國家我才想起,興國入獄時,你父親到政大來,曾經跟我見面(這件事我因為過去幾年忙碌,幾乎忘了)。做為父親他也非常焦慮你當時的處境。只是你的案件太困難了,
當時他實在不知道要如何處理。

但是從你們家人在當時盡力幫你找律師,可惜你的案件太困難了,大家幾乎都幫不上忙。五希望你可以瞭解,你父親曾經用他的方法在當時盡力幫助你。

我近日因為忙著要發表論文,在生活上有點焦慮。這兩天感冒。
只是看到興國的信,還是幹快寫這封信。

我很希望希望興國跟父母親及姊妹的關係可以找到好的對話方式。
祝一切安好

陳惠馨
-----Original message-----
From:UranusReleo Shiah<uranusreleo@gmail.com>
To:夏桂英<sugar038903@yahoo.com.tw>,Hsia Sherry<Sherry.Hsia@nike.com>,hschen<hschen@nccu.edu.tw>,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contact@jrf.org.tw>,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秘書長\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legalaid@laf.org.tw>,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web25000@mail.taipei.gov.tw>,政治大學盧世坤秘書轉呈吳思華校長<lu1410@nccu.edu.t2>,政治大學中山所前所長、南亞技術學院王院長春源<banking@nanya.edu.tw>
Date: Sat, 12 Nov 2011 01:13: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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