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北市法綜字第10033977900號
親愛的夏先生:
您好,有關您來信所提之疑義,謹回復如下:
一、您來信對本府之良善建言,我們感謝您的指教,並虛心檢討改進;惟由於您的前次及本次之電子郵件,係寄至本會之機關網站信箱(web25000@mail.taipei.gov.tw),故仍由本會回復,敬請見諒。
二、按您前次來信之內容,似提及您權利維護及救濟等問題,因相關訴訟程序進行及攻防策略方法,確實涉及司法實務上之專業判決,故前次回函請您逕洽專業法律諮詢,是基於維護您的權利之前提下所提出之建議,如有造成誤會,亦請見諒。另外法律諮詢服務並非僅本府提供,您也可向您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尋求法律諮詢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三、本會聯絡人:賴柏菁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413。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上
-----Original message-----
From:UranusReleo Shiah<uranusreleo@gmail.com>
To: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web25000@mail.taipei.gov.tw>,政治大學盧世坤秘書轉呈吳思華校長<lu1410@nccu.edu.t2>,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contact@jrf.org.tw>
Cc:hschen<hschen@nccu.edu.tw>,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秘書長\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legalaid@laf.org.tw>
Date: Thu, 3 Nov 2011 23:14:25 +0800
Subject: 1 . 回覆貴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葉慶元主委之100年11月03日電子郵件;2 .公務機關首長若是依舊蹈犯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拙愚夏興國即是冤獄劫難被害人我活著控訴!公義興國一定會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3 . 葉慶元主委並非台北市長,本件應由郝龍斌市長自行決定~法規會頂多以法律諮詢顧問提供郝市長參考意見,切勿誤了郝市長的公務機關首長應為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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