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夜市碰碰車\擬讓售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 鈞鑑:為就:1 . 11\02晚間貴公司收了三萬元定金又因故返還,資請容許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100          1 0          28     日以後適當時機遞致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對大德的覆函\擬向夜市劉老闆洽購搖擺小火車的聲明與擬議陳述.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星期四12:51:31 PM起寫    擬於1103(四)郵寄

   夜市碰碰車\擬讓售夜市兒童娛樂之搖擺小火車的劉老闆新村(音) 鈞鑑:

案由:為就1 . 1102晚間貴公司收了三萬元定金又因故返還,資請容許拙愚夏興國聲明與擬議如夏事:
 說明:

一、茲因1031(一)在台北市遞致了約五十份書狀,收到劉老闆的來電時正在台北市、1101(二)收到馬場姨丈的覆函允諾資助新台幣三拾萬元,拙愚1102晚間則電洽貴公司就洽購小火車乙事約在后里夜市入口的7便利商店洽談,本人已經交付的三萬元定金卻因故又退回返還云云。

二、查:1026(三)在后里85C後方三媽臭臭鍋約見後又到后里業適時地量測地形以及告知相關注意事項,約過了半小時後之1001026(三)1603來電、2 . 1001027(四)1532來電(2 .款之來電因本人當時並未攜帶手機行動電話以致沒有接到、知悉後為了避免打擾劉老闆及老闆娘做生意時段,是此以1028拙文作為聲明與擬議如夏事,資引用之:

三、關於0526交通事故是因為對造陳OO不願寫和解書、聲請調解也不願寫調解書,本人迫於無奈才提起民事訴訟救濟及對治~~對造陳OO一直以旺旺友聯保險公司賴OO建議為依歸云云,在本人觀之全是『徒增麻煩、自尋困擾、自取其辱….』。
本人也堅信:貴公司1009(日)的惡意解雇、1102收定金後因故又退回定金,在情理法上均站不住腳;本人也不是一個動不動就興訴救濟之人(引用附件拙文之致后里區公所社會課陳OO

四、貴公司開價18萬元,本人沒有要求折扣或減價、台端1001026(三)1603來電所提的事項:1.先付定金拾萬元、2.電瓶需買方自費另購。  關於1.款者於1029(六)下午洽請以三萬元定金為之,本人並於1102晚間交付、2 .款者本人係以SERVICE洽請貴公司能夠支援等情、至於附屬設備則是買賣中古設備做生意概括接收之旨,不論在夜市生意、社會上的買賣頂讓….均是常見常態。
退萬步言:本人迄今仍未看過貴公司的小火車,貴公司開價十八萬\老闆娘又堅持「需立書面契約為憑」,那麼應由貴公司以書面提出系爭十八萬元的交易款到底有哪些物品(按:目前確認的是一節火車頭、十結夥車廂、充電機、保護的棉被泡棉…..)、有哪些是本人買受後應添置的事項。

五、拙愚夏興國很清楚情事發展與情勢現況(按:老闆娘亦自承做生意很強勢),是此,不會將「劉老闆表意」用作VS.「老闆娘表意」及「洽談交易買賣」;但是,貴公司既然沒有讓本人看貨,本人也沒有要求折扣或減價,貴公司列出清單以及買方買受後應添置事項,核屬恰適!
查:貴公司1102晚間提及:「建議週一下午在后里夜市交車、當日晚間就可以由買方阿國當場做生意云云」;據此而論,貴公司交貨的事項就包括可以在交貨後即日接手做生意的相關主體設備\附屬設備之、至少也應告知買方正式做生意前所需添置的設備物件才是啊!

六、俗稱:「買賣不成仁義在」、「生意交易作不成,人還是要作下去、生命生活生存還是要自立自力維持下去」~~做人就有做人的道理、社會亦有共通遵行的相關規範可資準據!
貴公司1102(三)晚間收取定金後又因故退回定金,算是插曲\又回到原點。 
天無絕人之路、拙愚夏興國自己也不會自斷出路,或許山窮水盡「疑」無路之際,就會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出路~~擬以洽購貴公司小火車作為營業謀生賺「某本」(娶妻養家),是考量拙愚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太多(超過一千件),日間工作會因開庭頻率而請假太多,值此機緣能在貴公司轄下夜市工作一個月\十八工作日,知悉貴公司擬讓售搖擺小火車,或許是本人的一條右一「村」的「新」出路;貴公司不願讓售,無人可以勉強;貴公司若願讓售,在沒有簽訂契約前,兩造當事人本來就可以提出交易條件供參,此係契約自由原則之旨與體用!

七、附件係擬提供貴公司\台端參考的相關資訊,1102晚間忘了帶走,資以郵寄為之,請參閱@!

八、茲此聲明!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星期四1:23:07 PM寫畢

                     100          1 1          03    

附註:1010(一)約凌晨一時(按:1009貴公司的竹北夜市收攤後),本人夏興國因為10091320遭惡意解雇,擬以書面聲明交付台端;台端以『我現在很累』、『以後有機會還會請阿國你來幫忙』,本人當時以『我夏興國不是可以踢來踢去的人』作為回應云云~~結果台端在1012午間約在85C洽談時指責本人「態度不好」云云;本人的上開回應乃是大原則與做人的堅守之道,台端確認為「態度不好」;以此標準,貴公司1009的惡意解雇,又當作何詮釋?
俗稱:「買賣不成仁義在」、「生意交易作不成,人還是要作下去、生命生活生存還是要自立自力維持下去」~~做人就有做人的道理、社會亦有共通遵行的相關規範可資準據!
貴公司不論是在夜市生意雇用人員或是讓售生財設備,本來就有絕對優先權與決定權,就算要解雇員工、不願讓售生財設備….可以用適當的方式為之,彼此都好吧!
資以郵寄聲明為之,請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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