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公所之個案\100年10月14日調解聲請事件(對造:后里郵局劉經理及張宏瑋).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5:55:57 PM起寫 擬於12\26(一)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轉致 兩位相對人
案由:為就: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所受理本人夏興國的調解聲請個案(相對人:后里郵局劉經理、張宏瑋),請訊問確認相對人的意願~~若願意書面道歉,調解聲明依據10\14調解聲請狀所寫者為之;若不願意書面道歉,則以劉經理賠償新台幣五千元、張宏瑋賠償新台幣三千元(約是二天薪資)解決之,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所受理本人夏興國的調解聲請個案(相對人:后里郵局劉經理、張宏瑋),本人VS.后里調解會謝鎮篷秘書有不相容的歧異認知等情,不知該案何時才能結束劫數?!
二、關於系爭調解事件爰以聲明與聲請救濟如夏:
請后里調解會訊問確認相對人的意願~~若願意書面道歉,調解聲明依據10\14調解聲請狀所寫者為之;若不願意書面道歉,則以劉經理賠償新台幣五千元、張宏瑋賠償新台幣三千元(約是二天薪資)解決之,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按:兩位相對人的意願與解決方案,或許業已於月前提出讓調解委員或謝鎮篷秘書瞭解之)
二、關於系爭調解事件爰以聲明與聲請救濟如夏:
請后里調解會訊問確認相對人的意願~~若願意書面道歉,調解聲明依據10\14調解聲請狀所寫者為之;若不願意書面道歉,則以劉經理賠償新台幣五千元、張宏瑋賠償新台幣三千元(約是二天薪資)解決之,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按:兩位相對人的意願與解決方案,或許業已於月前提出讓調解委員或謝鎮篷秘書瞭解之)
三、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謹 誌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轉致 兩位相對人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6 日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6:05:0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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