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不服台中地檢署(不股)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聲請狀.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7:43:00 PM起寫、 擬於12\27(二)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股)謝耀德檢察官 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股)100年11月17日所為(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之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聲請再議事:
再議案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不起訴處分及理由一的不實事實予以撤銷
2 . 鈞署應踐行(釋53號)意旨之以夏興國為被誣告的被害人予以不起訴處分
再議聲請人即是冤受(不實事實)不起訴處分之真正被害人\被夏妤蓁(夏麗娟)誣告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
3G\GSM: 0975—054474)
(其他:引用「夏興國」的名片)
誣告訴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住居地: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資請鈞署調取: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100年11月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的個案案卷,關於本人夏興國日前(12月上中旬)所提起的抗告案與反訴案所指摘的事實理由證據,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另引用本人夏興國100年10\24約18:00在后里區義里派出所製作的警訊筆錄(因員警不敢據實登載記錄,本人未予簽名)。
二、查:茲因100年12月23日收悉�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股)100年11月17日所為(100偵24787號)不起訴處分書,本人夏興國對於該裁定感到莫名其妙(11\17做成不起訴處分、遲至12\07才完成不起訴處分書類製作~~延宕20天),對於鈞署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再議聲請,以明個案真正事實,資已分項敘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三、關於100年10\24個案的真正事實:
查:夏麗娟(即是夏妤蓁;本人慣稱其原名)在95年間競選后里鄉代表以「64票」落選後,而經人介紹擔任「防霉片」的推銷業務工作,短短幾年積攢財富,業已是「億級」女富豪;卻在100年9月間以家君90年間~~十年前之早已過了時效~~曾經對夏麗娟拳打腳踢乙事,要求家君夏公宗璠即是夏麗娟之親父必須支付新台幣拾萬元的慰撫金,家君亦允諾支付為之;十月上旬,夏麗娟回后里家宅向家君索取該拾萬元,一時興起提議:『翌日擬載雙親洗溫泉』云云,翌日由夏麗娟載雙親大人去洗溫泉,在洗溫泉期間與返回后里途中,夏麗娟卻製造事端忤逆家母夏葉秀卉女士(詳細內容請鈞院傳喚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家母到目前仍然以『夏麗娟不道歉之前就不原諒之』的堅持。
10\24(一)午間,正值雙親及拙愚在午餐時間,夏麗娟自行返回后里家宅,因為家母堅持不會招呼夏麗娟用餐,夏麗娟當時就以「手機丟了,花一萬多元」作藉口來鬧事,其後又以其97年遷到外埔自宅所留遺留下的物件,本人99、100年間將之打包裝箱移至四樓鐵架置放(含大姊二姐者),並在家庭聚餐時多次提及:『三姊妹的物件本人均以打包裝箱移至四樓鐵架分別置放,請三姊妹可以隨時取用或取回家中…..本人會協助搬到一樓放入車中』(概意);然而夏麗娟100年10\24卻要求本人必須將其前開物件搬到三樓並佈置成當時遺留下來的原狀~~如此的鬧事\製造事端如同當年的日本軍閥製造事端藉口侵略中華民國的大巫小巫之比~~
夏興國對於的無理要求與鬧事極為憤慨,無法接受如此的霸道,夏麗娟先持椅子攻擊本人(詳參10\24約18:00在義里分駐所製作的夏興國警訊筆錄\因故未簽名),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為何鈞院卻在受矇騙的情況下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呢? 真正的加害人\家庭暴力犯乃是夏麗娟(持椅子攻擊乃是加重傷害罪),「確」是作賊喊捉賊地聲請本件保護令遂行夏麗娟對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按:本人夏興國會在閱卷瞭解案情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
四、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署鑑核~~本人當時係依據法令逮捕現行犯並解送轄區警察機關之義里分駐所,夏麗娟抗拒等情,依據刑訴法88條及(釋90)釋示,應屬「不罰」之列,惟因鈞署的系爭不起訴處分卻是認定本人涉犯家暴傷害等情,因告訴人夏妤蓁撤回告訴而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云云,本人不能接受,資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受公平審判\處分權)之本旨,誠請
鈞署准為本件所請再議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辦檢察官應依法偵查與處分,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股)謝耀德檢察官 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8:05: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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