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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08:28 AM起寫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08:28 AM起寫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項次 |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 發文期日 | 案號\函號 |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 記 事 要 旨 |
01. | 台高院 | 100年11月23日 | 100抗1639號裁定 | 民事第一庭 | 張耀彩、林金吾、吳光釗 | 查 夏興國君對台北地方法院(100就261號)裁定,提起抗告,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02. | 台高院 | 100年11月23日 | 100聲367號裁定 | 民事第一庭 | 張耀彩、林金吾、吳光釗 | 查 夏興國君對台北地方法院(100就261號)裁定之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
03. | 中院 | 100年11月28日 | 100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 | 家事法庭 | 林敬程司法事務官 | 聲請人夏妤蓁對相對人夏興國聲請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行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需附繕本) |
04. | 中院豐原簡易庭 | 100年11月29日 | 100豐簡16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 宴股 | 黃渙文法官 | 本院受理(100豐救1號)夏興國VS張煇芳間訴訟救助事件,逾100年06月09日所為之地一審裁定,業已確定。 |
05. | 北院 | 100年11月24日 | 北院木刑安100聲再61字第1000015482號函 | 民事庭安股 | 余銘軒法官 | 本院受理(100聲再641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夏興國不服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資檢送相關卷證請查收辦理 |
06. | 中檢 | 100年12月01日 |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 | 台中地檢署 | 烈古書記官(04)22232311 | 本署(100他6447號)案件,經查無不法,已予結案,含復如說明,請查照。 復台端100年10月17日雙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狀、100年11月14日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
07. | 勞工保險局 | 100年11月29日 | 保給傷字第100 10256700號函 | 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 | 陳先生(02)23961266#1376 | 台端申請傷病給付案,經本局依據審定結果重新審查,核定補發339元,請查照。 |
08. |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 100年11月28日 | 中市法調字第1000012935號函 | 法制局 | 袁國楊22289111#23606 | 有關您來函陳情對於后里區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聲請不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09. | 后里區公所 | 100年11月28日 | 后區社字第100019527號函 | 社會課 | 陳念慈(04)25562116#702 | 函轉本區區民夏興國先生依據憲法第15、16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6條、2像支規定,申請以社會救助之資助律師酬金及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以資踐行訴訟救濟權,請鈞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核處,請查照。 |
10. |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 | LAU-899機車定期檢驗通知單 | ||||
11. | 后里區義里郵局 | 100年11月下旬 | 租用信箱於100年12月31日到期,一年份租金新台幣三百元 | |||
12. | 競鋒影像科技公司 | 100年11月下旬 | 王志新經理 | VideoCenterMini安裝手冊 | ||
13.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100年11月下旬 | 100年09月版(56期\累計至61期)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修正資料 | |||
謹誌
拙愚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44:51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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