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年12月01日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並交付聲請自費拷貝光碟片者,補充辯論理由及相關事實證據;並請鈞院擇日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能讓對造陳順全有答辯陳述之機會,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21日閱卷後的補充辯論理由.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00:35:12 AM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許家雯書記官: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1001114之檢察救濟狀之被訴人陳順全等人者)

案由: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1201日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並交付聲請自費拷貝光碟片者,補充辯論理由及相關事實證據;並請鈞院擇日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能讓對造陳順全有答辯陳述之機會,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1201上午因為貴豐原簡易庭宴股黃渙文審判長就(100豐簡166號)開庭審理言詞辯論之機緣,本人夏興國具狀(紙本書狀及電子郵件電傳書狀)聲請閱卷,經鈞院(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給閱(100豐小418號)卷證,許書記官並交付並交付聲請自費拷貝光碟片一片。  本人檢閱該光碟片發現該光碟片確是本人夏興國0701親自交由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拷貝者(0630第一次調解期日之陳順全交付本人、本人0701則交付陳清國小隊長拷貝),其中一個檔案正是當時的承辦員警陳志達將發生時點的影像以「定格」「分為九格」方式為之,詳見本件的附加檔案,亦可見於本人0930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的附件,鈞院亦可在警方檢送的光碟片中以檢視勘驗該WORD檔之「道成監視器畫面」的唯讀檔,即可證明陳順全當時是自中間車道完成轉向並急切右轉、高速行駛、不到一秒鐘變換三個車道(中間\右側\擬駛入地下停車場)重大明顯的犯行。

二、說明一的警方檢送的光碟片中以檢視勘驗該WORD檔之「道成監視器畫面」的唯讀檔係1110言詞辯論期日中本人聲請鈞院勘驗「定格」畫面,鈞院以「沒有定格播放功能」為由而未能勘驗之;竟然大雅交通小隊承辦員警陳志達業已「分格」在案,則屬於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情形,而應有擇日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之必要,藉以能讓對造陳順全有答辯陳述之機會,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之憲至法治本旨,亦為本件的重要事實,鈞院應該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以明個案真正事實之。
鈞院准為擇日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者,亦請傳喚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員警及陳清國小隊長,當庭陳述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的承辦情形與「分格」畫面之情形。

三、另則關於聲請製發「大雅區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號誌燈架的監視錄影光碟」乙事,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月前以「魚目混珠」、「掉包」以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檢送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的監視企畫面「混淆視聽」充作「大雅區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號誌燈架的監視錄影光碟」,所涉及的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等犯行,本人目前正在撰寫打字該案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狀,撰狀完成後另以電傳電子郵件副知鈞院之,請察鑑!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許家雯書記官: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1001114之檢察救濟狀之被訴人陳順全等人者)
   鑑:

                1 0 0        1 2      02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1:02:04 AM寫畢


F:\道成--監視器畫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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