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中部辦公室廖家瑩(049.2359171#3410) 鈞鑑: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送達與未合法送達者\經濟部違法撤銷王朝文化事業公司者.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28:45 PM起寫 擬於12\29(四)遞寄
致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中部辦公室廖家瑩(049.2359171#3410) 鈞鑑:
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經濟部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4號
法定代表人:施顏祥部長
案由:為就貴經濟部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核為重大明顯無效處分,請予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並申請增家瑩業項目登記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貴經濟部100年03\09之經授中字第10031719780號函(承辦人廖家瑩049.2359171#3410)(本人於03\11收受)係就本人對於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增加營業項目與重新開業的函覆云云,本人03\14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就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申請重新開設郵局話郵政劃撥帳戶乙案,該局承辦人員以『撤銷』乙節予以否准。
查:本人夏興國在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劫難,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程序踐行合法送達之程序,卻明知未合法送達而違法強制撤銷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記等情,核屬前述之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等情,是此,請准行政救濟事項之所請救濟程序 復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7款之規定,「應以證書方式做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系爭行政處分為「無效」。 依據民訴法第130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向監所長官為之」,亦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號)(69年台上字第382號)判例可資稽證之!: | |
【裁判要旨】: |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向監所長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 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本件上訴人黎甲因過失傷害罪,於 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收禁監獄,受徒刑七個月之執行,此有卷 附該監獄簡便行文表及刑事判決可稽。原審未注意及此,將再開言詞辯論 之裁定,及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續行言詞辯論之期日通知,均向上訴人 黎甲住居所送達,雖皆經同居人即其父黎乙受領,但依上開說明,尚不能 謂已為合法之送達,且上訴人黎甲既羈押在監,亦難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 。乃原審竟以上訴人黎甲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而不 到場,遽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就上訴人黎甲部分,准由被上訴人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382號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2 月 13 日 | |
綜上所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公司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二、拙愚夏興國100年04月間曾向經濟部國賠會請求國家賠償卻未辦理個案救濟、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卻因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而仍在「程序上的無益\無異議」的懸而不解之。
²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項:
1、為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是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
2、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1、為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是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
2、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三、茲因貴經濟部未予合法送達「撤銷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登記效力」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核為重大明顯無效處分,依據前開指摘論述,應屬不具拘束效力的無效行政處分之個案,應准予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三、資申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增加營業業項目登記事:
1 . 紙本文件\個案卷證掃瞄上網資訊公開的服務(資訊文化)
2 . 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休閒育樂文化)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謹 誌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中部辦公室廖家瑩(049.2359171#3410)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拙愚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54:4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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