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100年12月下旬申請急難救助(年關難過...等情事之申請).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二00:43:14 AM起寫、擬於12\28(三)遞致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劫難等情無法覓得工作、當年名下房地產亦在冤獄劫難期間遭致拍賣(詳參狀文),已接近年關\難過的年關還是要過,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
「急難救助」申請單(第一頁)
申請項目:□**生活扶助□喪葬補助□醫療補助□**其他
(可複選)
申請日期:100年12 月28 日
編號:
電子郵件:uranusreleo@gmail.com
地址:42142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個案來源:□社工主動發現 □機構轉介 □**案家提出申請 □親友通報 □鄰居通報
□村里長通報 □媒體□網路通報 □其他
洽談方式:□家訪 □面談 □電訪 □網路 □書信 □社工轉介(可複選)
申請人:夏興國(58年07月04日母難日、L120994012)
手機:0975054474
一、請詳述案家背景、家庭成員與主要經濟來源狀況: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二、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年11月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12月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年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三、需要何種協助,並具體說明本補助款項之運用情形
請依據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四條規定,酌寬給予濟助。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四、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四、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五、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六、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副本: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8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8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二1:28:59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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